為幫助丈夫的侄女兒就讀心儀的中學,李女士將自己在婚前買的一套學區房借給丈夫的弟弟和弟媳,辦了過户手續。丈夫去世後,她想拿回房子卻遭弟媳抵制。9月27日,澎湃新聞從浙江天台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認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李女士所有。
李女士2004年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屬於她的婚前財產。後李女士與陳先生結婚,2011年,因陳先生弟弟陳某的女兒“小升初”,想就讀某中學,而李女士的房屋屬於學區房,李女士同意將房子轉到陳某夫婦名下,李女士等仍住在房子裏,按揭貸款由她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過丈夫向銀行貸款25萬元。數月後,丈夫意外離世,銀行要求償還本息,李女士想用案涉房產辦抵押貸款或將房屋出售,請陳某夫婦配合辦理過户,但遭到拒絕。當年7月,李女士、陳某、其他家庭成員及中間人等商討此事以及丈夫離世後續處理事宜,擬定了協議書,約定“房屋日後放中介賣,陳某夫妻配合轉户手續”,李女士、陳某及其女兒、多名中間人在協議上籤了字。由於陳某妻子沒有到場,便將一式三份協議交中間人找她簽字。不料,協議書均被陳某妻子截留。去年下半年,李女士將陳某夫婦告上法庭。
庭審中,陳某妻子辯稱他們是向李女士購買房屋,房價46萬元,已付清且已過户,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她對調解一事不知情,也沒人給她協議書籤字,是收到起訴狀、傳票後才知道,對協議書內容不認可,且李女士出具的證據是協議書複印件,沒有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夫婦持有涉案房屋權屬證書,稱系購買,但對約定的46萬元購房款是如何交付的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如稱其中16萬元於2011年某晚以現金交付,但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無大額取款記錄;稱向原告賬户支付30萬房屋轉讓款,但銀行回單顯示其款項性質為往來款,該筆款項原告丈夫隔月已匯給陳某。從房價看,2004年原告買房時為44萬,另附屬儲藏室一間7790元,算上後續貸款利息等共花費近55萬,即使不考慮購房後近7年的房價上漲因素,涉案房屋以46萬元交易也與常理不符。原告提供的協議雖為複印件,但有被告陳某、原告等確認協議內容,結合中間人證人證言,能證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