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幹部注意:這種名掛不得 已有人受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注意:這種名掛不得 已有人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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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被紀委處理了!還上了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的官網。

他們既沒收禮,也沒撈錢,只是掛了個名。

到底是什麼樣的掛名這麼嚴重?不但被紀委“盯上”,還要受處理?已閲君今天要來聊聊。

已閲君要聊的第一個人是林某。

身份是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漁船檢驗處三級主任科員。

她配偶註冊了兩家公司,她在公司裏分別“掛”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監事的職務。

身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能不能在自家的公司掛名呢?

答案顯然是不能。

為什麼呢?因為早有明確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規定得非常明確,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就更明確了: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公司是營利性組織;哪怕在自家公司掛名,本質也是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性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

林某就這樣撞了“紅線”。2021年5月,她受到了誡勉處理。

一個問題就來了:身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不是就不能擁有股票呢?

倒也不完全是。

比如説,《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但有些身份特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不能買賣股票的。

比如説,《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就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這方面,哪些是“紅線”,還是要搞清楚的。

黨員領導幹部注意:這種名掛不得 已有人受處理!

已閲君要聊的第二個人是向某。

他一年多前就已經退休了,之前任舟山市農業農村局二級調研員。

他兒子設立了一家公司,向某在公司了掛了個監事的名。

去年退休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專項整治時,他還未如實向組織報告,結果還是被紀委查出了。

雖然同樣是掛名,但性質不同。

這就要從一個規定聊起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對退休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或者任職,這個意見規定了一個“冷卻期”:3年。

退休後3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或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在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則要走程序。

本人必須事先向原所在單位報告,企業還要出具理由説明材料,原所在單位按規定進行審核,並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才可以去任職或兼職。

“冷卻期”過了以後呢?

還是要本人向原所在單位報告,企業還是要出具理由説明材料,所在單位還是要按規定審批,但這次不用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了,但要備案。

即使向某掛名的公司,是他兒子開辦的,也不能違反這個規定。

今年5月,向某受到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並被責令糾正違規問題。

聊了這兩個近期發生事例後,能看出些什麼?

第一就是監督執紀之嚴格。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違規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背離了共產黨員的初心使命,而且容易衍生利益輸送、權力尋租等問題,成為腐敗滋生的温牀。因此必須防患於未然,糾正於苗頭。

第二是監督執紀之細緻。哪怕人海茫茫,哪怕只是在自家企業私底下掛個名,也還是被發現了。這方面工作之細緻,可見一斑。

那麼,對相關黨員領導幹部,這兩個案例有什麼警示作用呢?

首先,應該不難看出,這兩起案例因為只有掛名這種違規問題,所以運用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第一種,也就是“咬耳扯袖、紅臉出汗”。

如果還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問題,那後果會嚴重得多。

但對黨員領導幹部來説,這兩個案例本身就是個警醒:哪怕掛名這種事,也絕不是小事,也必須慎之又慎,千萬不能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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