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張家港市南豐鎮永聯村黨委書記 吳惠芳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呂紅兵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周世虹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 黎霞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金融職業學院院長、民建浙江省委會副主委 鄭亞莉
“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試點工作,有利於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營造合規守法的市場環境。”“企業合規試點工作實現了追訴犯罪與為企業‘體檢’兩手抓,變‘推一把’為‘拉一把’。”……2020年,作為平等保護民營企業一大創新舉措——檢察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試點工作,成為今年兩會代表委員熱議話題。大家一致表示,建立企業合規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建議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完善立法頂層設計,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最優法治環境。
擴大企業合規試點範圍
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良好的營商環境要靠法治來支撐,把刑事處罰作為懲罰企業犯罪的唯一手段,往往會產生企業難以為繼、影響當地經濟、矛盾風險增多等‘雙輸’或‘多輸’局面,也難以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有悖於服務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張家港市南豐鎮永聯村黨委書記吳惠芳如是説。
據瞭解,2020年3月,最高檢啓動對涉嫌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試點工作,並確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江蘇省張家港市等6地基層檢察院為試點單位。
吳惠芳代表告訴記者,2020年,他曾受邀參加張家港市檢察院召開的企業犯罪相對不起訴試點工作座談會。該院檢察長鄧根保結合案件辦理,彙報了該院試點工作情況。
“張家港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企業污染環境案時,在引導企業建立刑事合規體系後依法從寬處理,從而避免了因公司和企業負責人被判實刑而導致企業倒閉,96名員工和背後的家庭也因此能夠繼續安穩地生活。我感受到了檢察機關對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責任和擔當。”吳惠芳代表説。
“推動企業刑事合規建設既是新時代檢察服務的最大創新,也是檢察機關就是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老孃舅’的良好踐行。”吳惠芳代表指出,通過探索建立企業合規制度,檢察機關實現追訴犯罪與為企業“體檢”兩手抓,變“推一把”為“拉一把”。
“發揮檢察職能,助推企業合規建設,有利於防止企業違法犯罪,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因此,普及這項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緊迫的。”吳惠芳代表建議,在“十四五”期間,檢察機關應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深化探索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發揮主導作用,積極與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協作建設第三方監管制度,銜接刑事、行政處罰,促進企業主動踐行合規承諾,不斷推出新的舉措,助力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企業合規試點是踐行
“少捕慎訴慎押”理念的具體探索
民營企業創業艱辛、發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視法治的呵護。對此,最高檢一直強調,對經營中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要慎捕慎訴,最大限度保證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少捕慎訴慎押,把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這得到市場主體、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深切感受到“少捕慎訴慎押”這一司法理念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積極影響。
呂紅兵委員注意到這樣一組數據: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3萬餘人。2019年,這個數字為14.4萬餘人。2020年,這一數字上升為20.2萬餘人。
“數字上升的背後,不僅是檢察理念的支撐,更是具體檢察工作的探索。”呂紅兵委員對檢察機關開展的企業合規試點工作給予積極評價,認為這不僅是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具體探索,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檢察履職。
為更好地發揮制度功效,呂紅兵委員建議,要儘快在立法上明確企業合規建設的基本原則、適用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確認並規範檢察機關的制度創新。
呂紅兵委員建議,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主體,應限定為在依法納税、吸納就業、經濟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特別是一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本區域、本行業、全產業鏈具有競爭實力的企業。“同時,應明確排除適用情形,例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人民羣眾反響強烈的案件等。”他説。
“近年來,企業和企業家犯罪一直處於高發態勢,刑事法律風險正在成為企業發展的重大風險,一旦觸犯法律,輕則元氣大傷,重則破產倒閉,這在民營企業中尤為突出。”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一直較為關注涉企業刑事法制,他建議,要把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倒逼民營企業主動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合規體系,通過建立企業合規的刑事激勵機制,促進企業合規行政激勵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立法頂層設計
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今年2月,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多次就建立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致電最高檢相關部門,並對相關企業、檢察院進行了走訪調研。
在黎霞代表看來,我國原有的刑事司法理念中重打擊和懲治犯罪,而對涉罪企業的挽救、改造、合規建設、督促、繼續發展重視不夠,容易導致涉罪企業失去社會信賴,失去融資機會,嚴重者甚至會因涉罪而垮掉。
黎霞代表説,在當前形勢下,借鑑國際上的企業犯罪緩起訴制度,確立我國的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避免對涉罪企業刑事追訴引發的負面效應,加大保護市場主體,已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識。檢察機關企業合規試點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在我國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合規是企業內在的需要,企業要想持續發展就必須有合規體系。司法機關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業合規作為一個重要情節,將對我國推進企業合規制度建設發揮槓桿作用,開啓我國企業合規建設的新階段。”對此,黎霞代表建議,授權檢察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適時組織開展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試點,為下一步在全國層面建構和立法上建立涉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等法律制度積累實踐經驗。同時,在試點取得穩定的效果、具備制定各項配套制度條件時,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設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規定。
與黎霞代表不謀而合,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金融職業學院院長、民建浙江省委會副主委鄭亞莉和周世虹委員同樣認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不起訴制度適用範圍較窄,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也十分有限,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的相關內容。
“在刑事訴訟法中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於輕微的企業犯罪,企業承諾進行合規建設或合規整改的,可以給予一定的合規考察期,如合規體系建設和執行達標,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周世虹委員補充道。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徐日丹 楊波 於瀟 孫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