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理清罪與非罪 最高檢為民營經濟“減負”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綜合

10月23日,最高檢召開“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防止和糾正偵查機關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依法準確適用非法經營罪等。

有關分析認為,《意見》堅持問題意識,突出實踐導向,同時,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了避免“倉促上馬”可能造成的錯誤,《意見》中所體現的“慢一步、停一會”司法理念,為更好地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依據。

糾正超標查封

1960萬元及利息,這是一起借貸糾紛中原告請求判令七名被告償還的金額,但半年後,七名被告中僅一名被告便被查封名下2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和387套房產。

最高檢公佈的案例顯示,2021年6月,何某、孔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民營企業甲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等七名被告訴至河南省通許縣法院,請求判令七名被告償還本金1960萬元及利息。訴訟過程中,何某向法院申請對七名被告價值2130萬元的財產或銀行存款進行保全並提供了相應擔保。法院認定何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於2021年12月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查封甲公司名下的2處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73131平方米)和387套房產(面積36713平方米)。

2022年3月,甲公司以被保全查封財產明顯超過訴訟標的為由,向通許縣法院申請複議,但被駁回,隨後,甲公司因房產被查封無法辦理登記手續進而影響銷售流通,因土地使用權被查封導致在建項目陷入停滯、已經入駐的施工企業被迫離場,企業資金斷流,經營陷入困境。當年5月,甲公司向通許縣檢察院申請監督,通許縣檢察院於當月向通許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超標的查封行為予以糾正。

“這些不當的司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減損了市場主體的創富活力,侵害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民事檢察廳)副廳長王莉表示。

如今,這些不當司法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範。10月23日,最高檢召開“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佈會,發佈《意見》並介紹了有關情況。《意見》中提到,依法受理並及時審查對涉產權強制措施的申訴、控告,防止和糾正偵查機關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

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徵,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推動中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民企發展也亟待得到司法保障,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便是其一。

為此,《意見》中提到,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等方面全面、準確、合理認定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現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當融資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不正當經濟活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對於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界限不清的,要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法慎重妥善處理。

此次《意見》出台的背後是此前多個民營企業曾面臨的重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張曉津介紹,上海市金某、劉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詐騙案,系以虛假品牌奶茶招商網站吸引加盟商,虛構履約能力騙取加盟費的“套路加盟”合同詐騙案,涉案人數多、金額大,實施犯罪時間跨度長,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民事審判的法院及公安機關均未發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據最高檢公佈的信息,至案發,相關人員累計騙取全國5800餘名加盟商4.4億餘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營小微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其中有一些可以憑老經驗、用老辦法予以應對和解決,但也有不少是老經驗、老辦法無法應對和解決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己任律所事務所兼職律師屈向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對於這些新問題新情況,為了避免‘倉促上馬’可能造成的錯誤,《意見》中這種‘慢一步、停一會’的司法理念,反而為集思廣益、聽取各方意見提供了政策意見,為更好地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依據。”

準確適用非法經營罪

“防止‘辦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個企業,失業一批職工’。”在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峯提到了這樣一句話。

《意見》中多項內容均指向這一關鍵問題。屈向東介紹,準確適用非法經營罪便是其中之一。“民營經濟是一種具有高度靈活性的經濟形式,改革開放以來,在歷次改革浪潮中,民營經濟都是敢為人先、勇立潮頭。但在另一方面,正是民營企業這股衝勁,也可能走在了法律法規的前面,導致調整規則的空白,亦被質疑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此,《意見》提出,要依法準確適用非法經營罪,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可預見,後續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對這些請示的批覆逐步統一法律適用,以更好地保護民營經濟發展。”屈向東表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侯卓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提出檢察履職的“三個堅持”也值得關注。一是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重點強調保護各類所有制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不得因主體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者選擇性執法司法。二是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着重提出對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對主觀惡性大,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破壞市場環境的犯罪依法從嚴打擊。三是堅持高質效檢察履職辦案,做到檢察辦案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於公平正義。

侯卓指出,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釋放出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鼓勵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積極信號。為貫徹落實該意見,在法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在檢察院系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此次《意見》。

“《意見》用23個條文對中央《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的內容進行了落實和細化。從正文部分可見,《意見》堅持問題意識,突出實踐導向。”侯卓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冉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