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發微信指使證人作偽證?罰款10萬!

為了贏官司,

在庭審中,

給證人發微信教證人怎麼回答。

這並不是影視劇橋段,是現實!

當事人被依法頂格處罰!

4月2日,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決定維持鹿城區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起民事訴訟中指使證人作偽證的被告代理人作出處罰10萬元的決定。

【庭審現場】

2021年3月9日,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林某訴被告浙江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化公司”)合同糾紛案。

林某訴稱,為推廣與“文化公司”之間的合作業務、品牌,利用自己的人脈建立客户微信羣。運維一段時間後,“文化公司”擅自將其及助理移出該羣、在微信羣發佈不利於其的信息,林某認為上述行為妨礙了其業務開展,構成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訴請解除合同、退還投資款並賠償損失共計56萬餘元。

“文化公司”股東江某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其辯稱,微信羣與林某無法律上的關係,不存在違約行為。為證明微信羣非林某創建,不屬於商業推廣性質,申請證人謝某、劉某出庭作證。

【干擾作證】

證人謝某回答問題時,被告代理人江某多次插話,承辦法官多次提醒其注意庭審紀律,江某便使用手機給謝某發微信,承辦法官問其是否在給證人發微信,江某否認,慌忙將微信聊天記錄刪除。謝某作證完畢後,承辦法官查看其手機,發現作證時,江某發送微信,要求其回答“都不知道”“有些回答:時間久了,不知道”“都不要説到林某”等。

當庭發微信指使證人作偽證?罰款10萬!

圖為被告代理人向證人發送的部分微信截圖

經查,江某也向證人劉某發送類似內容微信。鑑於證人劉某到庭前,被告代理人江某一直與其微信溝通,承辦法官取消了劉某出庭作證的資格。

當庭發微信指使證人作偽證?罰款10萬!

圖為庭審同步錄像截圖,被告代理人江某使用手機

鑑於江某作為被告委託代理人,在證人謝某、劉某出庭作證期間,通過向二人發送微信的形式,指使證人作偽證,嚴重違反法庭規則,鹿城法院依法對江某罰款10萬元。江某不服,向温州中院申請複議。

當庭發微信指使證人作偽證?罰款10萬!

温州中院認為,江某的行為屬於指使證人作偽證,且情節較為嚴重,江某以不構成指使證人作偽證且沒有產生不良後果為由要求免除處罰或降低處罰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鹿城法院決定。江某認錯悔過,並已繳納了10萬元罰款。

當庭發微信指使證人作偽證?罰款10萬!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千萬不要以為法庭只是原、被告雙方的辯論場在法庭上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用偽證干擾司法審判

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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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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