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遭遇“開門殺”而受傷,為何也要擔責?

近些年,車輛“開門殺”事故並不少見,雖然不是每次都造成較大損傷,卻暗藏兇險,不得不防。8日上午,在渝中區經緯大道附近,一女子騎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一輛白色小車旁經過時,遭遇小車乘客“開門殺”摔倒在地受傷。

她遭遇“開門殺”而受傷,為何也要擔責?

當日上午10點30分,易某駕駛一輛白色小車由渝中區大黃路口往大坪醫院方向行駛,至經緯大道大坪三院路口時,因車上乘客賀某要在該處下車。哪知開車門的瞬間,小車右後方車門與同方向騎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江某發生碰撞。江某的摩托車被車門帶倒,整個人也朝前方摔去。事後,經醫院診斷,江某軟組織受傷,所幸並無大礙。

據瞭解,事發時因白色小車靠邊臨停,後方的江某見車輛緩行便騎着摩托車從最右側穿插行駛,隨後車上的乘客賀某開車門時沒有仔細觀察,致使開門瞬間與江某發生碰撞,引發事故。

渝中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民警表示,轎車司機易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摩托車司機江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之規定。乘客賀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最終判定,當事人易某、江某、賀某三人負同等責任。

那麼,乘客、駕駛人又該如何避免“開門殺”,渝中交巡警給出提醒:

一、小車駕駛人要養成良好的停車習慣,停車時要距離路沿20至30釐米。駕駛人應提前提醒乘車人,特別是後排乘客,看清四周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後才可開門下車。無特殊情況,不建議後排乘客從左側車門下車。

二、除了駕駛人外,乘車人儘量從右側下車。乘車人開車門時用離車門較遠的手開門,這種方法被稱為“荷蘭式開門法”。這樣會“強迫”自己有一個轉體動作,以更好地觀察後方情況。推門時先推開一條縫,觀察側後方來車情況,同時也是提醒過往的騎車人:車門要開了,請注意。

三、騎車人在經過路旁停放的車輛,特別是剛停下來的車輛時,要注意減速慢行,保持與車輛的橫向距離,防範車門突然開啓。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譚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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