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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深改·專家對話|陳永生:對案件終身負責,“司法責任制”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綜合

●“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強司法制約監督,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對司法為民提出了新要求。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公正進行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針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頑疾,司法責任制改革對症下藥,明確要求法官、檢察官要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接受紅星新聞記者專訪時表示,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可以有效遏制和震懾司法機關人員違法違規辦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

紅星新聞:司法責任制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如何讓這一責任真正落實?

陳永生:首先應充分保護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因為當事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對於案件辦理是否有問題最清楚。律師是專業人士,會親自參與案件辦理,所以他也瞭解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問題。

如果案件當事人或代理律師認為案件辦理在程序或實體上存在問題,申請複議複核,提出上訴、申訴,有關部門應該充分重視他們的權利,依法啓動複查程序,及時糾正案件辦理當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要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階段進行監督。檢察機關要充分的發揮監督功能,雖然近年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逐漸強化,但還有提升空間。

此外,還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紅星新聞:近年來冤假錯案糾正數量增加,是否跟司法責任制改革有關?

陳永生:黨的十八大以來錯案糾正有了很大的變化,(數量)相對以前有大幅增加,這一變化從最高法、最高檢每年工作報告當中也能看得出來。

另外,還有一些以前難以糾正的老大難案件,在十八大以後逐漸得以糾正。比如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這兩個案件都是在2005年出現了真兇,但當時無法糾正,後來都分別獲得了糾正。這也是近年來糾正錯案有重大進步的重要表現。

紅星新聞: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表示“感覺權力大了,責任也大了”,這是否意味着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陳永生:這個感受是對的,正因為權力變大,責任也隨之加大。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前,有不少案件在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作出裁判以前,往往先經過審委會討論,甚至向上級法院請示。如果審委會改變了合議庭的決定,後來發現審委會的決定是錯的,這個時候來追究合議庭和主審法官的責任,顯然這個是不合適的。而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法官需要在更多案件獨立作出裁判,同時承擔對於作出判決的不利後果,法官責任更大,作出判決也會更加慎重。

同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對自己嚴格要求,廉潔奉公。司法人員還應該保持一種觀念,就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對控方和辯方應該平等相待。有些法官或許認為,對被告人做出有罪、罪重的裁判,才是實現了正義的任務,其實並非如此。

法官要實現司法公正,應該是確實有罪的判有罪,確實無罪的判無罪,確實是重罪的判重罪,確實輕罪應該判輕罪。片面的追求有罪、罪重的話,很容易導致無罪者被錯定為有罪,而致使真兇逃脱法網。

近年很多錯案得以糾正,是因為真兇出現。這些真兇之所以出現,大多是因為前面的犯罪沒有被發現,後面再次或多次實施犯罪,最終由於“失手”才被抓獲,從而把之前實施犯罪的情況連帶供述出來。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如果片面的追求有罪、罪重,導致真兇逃脱法網,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所以正確的司法態度應該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既不追求無罪、罪輕,也不能追求有罪、罪重,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裁判。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編輯 官莉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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