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8月28日消息,8月27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通人員”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姚錦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姚錦旗是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的第一案,也是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引渡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姚錦旗在引渡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交代案件事實,並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故依法被減輕處罰。這一結果再次昭示:外逃人員迷途知返,儘快歸案爭取寬大處理才是唯一出路。
三級追逃機構形成合力,外逃13年引渡僅歷時44天
姚錦旗,男,1956年生,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鉅額財物。2005年12月,姚錦旗利用虛假身份證件倉皇出逃,在13年間,輾轉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古巴、哥倫比亞、保加利亞等多國。
在監察法施行、各級監委成立後,紀檢監察機關成為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2018年6月,在浙江省追逃辦的統籌協調和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紹興市追逃辦查明姚錦旗的外逃身份、隱藏地點。浙江省追逃辦緊急協調檢察、公安等部門,通過公安部提請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同時深入查清其犯罪事實,完善固定有關證據。
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在該國首都索非亞市抓獲姚錦旗,並於同月19日根據我國國家監委提出的請求將其臨時羈押。為加快引渡程序,國家監委、浙江省監委迅速協調外交部、公安部等開展各方面工作,組織專人研究兩國引渡相關法律,還三次派工作組赴保與有關部門會談,請求保方取消姚錦旗在保長期居留證和入籍申請,説服姚錦旗取得其投案自首意願書並克服思想反覆等多種困難,成功開展簡易引渡合作。與此同時,中央追逃辦把浙江省追逃辦等專案組人員召集到北京集中辦公,在最短時間內做完了符合引渡要求的關鍵性證據收集以及引渡請求書起草和英文、保文翻譯等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姚錦旗被成功引渡回國。歸案後,姚錦旗除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萬元受賄犯罪事實外,還坦白了其餘受賄犯罪事實。
“從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佈紅色通緝令,到其被引渡回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走完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引渡法律程序,這一成功實踐,體現了近年來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成效。”浙江省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配合引渡、主動退贓,與心存妄想、負隅頑抗,在判罰上形成鮮明對比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5日、2020年4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姚錦旗受賄案,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保引渡條約及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及時、公開、公平、公正審判,充分保障了姚錦旗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辯護權等各項訴訟權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審及宣判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羣眾共計100餘人參加了旁聽。
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姚錦旗分別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週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姚錦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姚錦旗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間自願回國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姚錦旗在引渡過程中主動表達回國投案意願,積極配合引渡程序,僅用一個多月就引渡成功,且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從而得以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大幅度減輕處罰。而少數外逃人員堅決對抗引渡,使國家耗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則受到法律的嚴懲。
“紅通人員”黃海勇就是這樣的例子。黃海勇於1998年8月出逃,2008年在秘魯被發現和拘捕。在我國向秘魯提出引渡請求後,黃海勇上訴近20次,窮盡所有司法程序對抗引渡。經過我國多部門8年不懈努力,終於推動美洲人權法院依據《美洲人權公約》判決同意引渡。2016年7月17日,黃海勇被引渡回國。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這是單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寬嚴相濟是我國懲治犯罪的一貫政策,在追逃追贓工作中也不例外。從追逃的“一人一方案”,到後續的“一人一定刑、一人一宣判”,都體現了寬嚴相濟。姚錦旗與黃海勇,因回國投案等情形不同,在判罰上形成鮮明對比,彰顯了依法懲治犯罪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對於職務犯罪境外在逃人員而言,寬嚴兩方面的“事實”就擺在眼前,只有主動回國投案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反腐敗國際合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重點案件多涉及外交、反腐敗、警務、檢務、司法、金融、反洗錢等多個領域,單靠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獨立完成。以姚錦旗為例,從其被抓獲到被引渡回國歷時僅44天,這是單一部門“各自為戰”時無法想像的。姚錦旗被成功引渡並接受法律制裁,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把反腐敗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整合起來,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一個生動縮影。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了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大力整合各相關部門的資源,大大提升了效率,有力推動了案件的突破。特別是國家監委成立之後,追逃追贓工作在體制機制上發生重大變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加強,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上下一體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監委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職責。由此,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各部門積極履行反腐敗國際合作相關職責的機制更順暢、合作更有效。
監察法賦予國家監委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等領域的合作的職責。作為國家監委成立後的引渡第一案,姚錦旗被引渡回國,為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法治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動註腳。
隨着監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監察機關開展追逃追贓的法律武器更健全、程序更規範,在勸返之外,更多運用引渡、異地追訴、遣返等方式,追逃追贓更具震懾力。
據統計,自2018年3月國家監委成立至2020年6月,全國共追回外逃人員3848人,包括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1306人、“紅通人員”116人、“百名紅通人員”8人,追回贓款99.11億元,追回人數、追贓金額同比均大幅增長,改革形成的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成為追逃追贓領域治理效能。
中央追逃辦在大力推進追逃追贓重點個案的同時,高度重視防逃工作,將新增監察對象全部納入防逃體系中,做到防逃工作全覆蓋、無死角,新增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明顯減少,從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勢頭。
只要一人尚在逃,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就決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