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周邊及長安街沿線100米內擬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

新京報快訊(記者 黃哲程)記者今日(8月8日)從北京市城管委獲悉,《北京市户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施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明確,故宮周邊,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的建築控制地帶等9類區域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等需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違法設置可能會被“按日計罰”。

9類區域和13種情形將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

《條例(草案)》明確了9類禁設商業户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和13種禁設户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下列類型的區域禁止設置商業户外廣告設施,具體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在户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中予以明確:

(一)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各100米範圍內、中南海辦公區及故宮周邊;

(二)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即東起國貿橋西至新興橋路段)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三)釣魚台國賓館周邊、奧林匹克公園中心區及其他舉辦國家政治、外交等重大活動的場所及控制地帶;

(四)國家及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的獨立建築及控制地帶;

(五)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用地範圍;

(六)河道、湖泊、濕地、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範圍內;

(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

(八)學校、幼兒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築控制地帶;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商業户外廣告設施的重要區域和建築。

北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禁止設置區域設置臨時户外廣告設施;活動結束後立即撤除。

“發光廣告”每日22時至次日7時關閉

《條例(草案)》對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日常安全維護進行了規範。明確要求,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户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不少於一次安全檢測,不符合安全設置要求的應當進行整改或拆除。

在建(構)築物、户外場地、公共用地設置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並用於發佈商業或公益宣傳的設施,應當具有亮度控制裝置,且亮度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每日22時至次日7時期間關閉;同時不得朝向道路來車方向、不得影響交通標誌識別,不得出現光擾民、噪聲擾民等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則,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設置户外廣告設施將“按日計罰”

據北京市城管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户外廣告設施具有低投入、高收益,且行政執法成本高、週期長、整改難度大等特點,為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條例(草案)》確定了對違法設置者進行“按日計罰”、追究利益相關方責任、授權執法機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加大處罰力度的制度。

違法設置户外廣告設施的,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拆除,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至設施拆除之日,可處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未按期對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檢測的,也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罰款。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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