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們聚會
常常愛喝上兩杯
這本不是壞事
但近年來
聚會飲酒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
屢見不鮮
此前,廣州一名男子在酒吧參加聚會後飲酒身亡。事後,該男子家屬將一同飲酒的5名朋友、1名訂台員以及事發酒吧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七名被告對男子死亡結果承擔50%的責任,並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餘萬元。
記者28日獲悉,本案經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
酒後趴下,朋友沒當回事
2018年11月,一男子受邀請到酒吧與5名朋友聚會,酒局從晚上11點半持續到次日凌晨1點多。
凌晨1點左右,該男子酒後突然趴下,沒有了反應,他的朋友曾試圖喚醒該男子,但喚醒失敗,朋友們對此並沒有重視,而是繼續喝酒聊天。
視頻截圖
該男子趴下後20多分鐘,其中一位朋友才意識到可能有問題,嘗試再次喚醒該男子,發現其已經沒有了反應,在場者才趕緊撥打“120”,醫生到達現場後確認男子已死亡。
視頻截圖
根據屍檢司法鑑定意見書,該男子符合心源性猝死病理學改變,其中酒精因素可為誘因。
2019年6月,死者家屬將一同飲酒的5名朋友、酒吧及1名訂台員一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承擔50%的責任,並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60餘萬元。
五個朋友都要賠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死者本身患有慢性甲狀腺炎、中度脂肪肝,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體有疾病情況下,理應知曉飲酒及夜生活對自身的危害,其對自身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酒吧作為娛樂場所經營者,已經對死者及其朋友盡到了提供安全消費場所、安全食品及飲料、酒類的義務,常駐酒吧的訂台員在當天完成幫客户預定酒桌和指引就座後,沒有與死者飲酒、勸酒等行為,故酒吧和訂台員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不負責任。
死者的其他5名朋友一直與該男子同桌飲酒,在該男子突然趴下沒有反應的時候,沒有及時盡到救助、照顧義務,導致了死者的死亡結果擴大化地發生了。法院最終確認五位同飲者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3萬餘元。
法官答疑
問:如果當時他的朋友發現情況不妙,及時採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報警或者撥打急救電話,是不是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了呢?
越秀區人民法院法官伍利羣
在既往案例中,確實有認定參與飲酒者盡了救助義務的,可以得到相應免責,一般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對廣大喜歡喝酒的朋友有什麼温馨提醒呢?
越秀區人民法院法官伍利羣
我提出兩點建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有正確的認知,應當對自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其次,酒局參與者應該負有互相提醒、勸阻、注意他人人身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同學聚會、社交聯誼、公司年會少不了各種飯局應酬,免不了推杯換盞。法律本不宜過多幹涉情誼行為,然而當飲酒過度,那就容易出事了。喝酒助興雖好,但小酒怡情、大酒傷身,共飲者一定要一起努力營造適度飲酒、切莫貪杯的“酒桌文明”,盡到“生命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同類悲劇再次上演!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合廣州日報、信息時報、廣東南方衞視《城事特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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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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