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慶中院對張應東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7月7日,雲南省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應東等1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告人孫敏犯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張麗和、錢勝犯幫助毀滅證據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張應東等11名被告人以萬通保安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託,逐步形成了以張應東、和志堅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鹿燦東、秦麗銀、趙石佑、和飛鴻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錢剛、王雪峯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有組織地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經營、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等數十起犯罪活動以及非法經營柴油、無證採砂等多起違法行為,造成多人受傷、多名受害人財產遭受鉅額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另查明,被告人孫敏串通投標,被告人張麗和、錢勝幫助毀滅證據。

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應東等11名黑社會犯罪組織成員強迫交易,情節嚴重;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情節嚴重;串通投標,情節嚴重;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私藏彈藥,情節嚴重;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被告人孫敏串通投標,被告人張麗和、錢勝幫助毀滅證據,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串通投標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私藏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遂依法對被告人張應東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和志堅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五十萬元,並處罰金十三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張麗和、錢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孫敏免於刑事處罰;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沒收;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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