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據悉,《解釋(三)》將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和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表示,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解釋(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據兩位負責人介紹,根據司法實踐需要,《解釋(三)》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徵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上述兩位負責人提到,鑑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對於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佔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於非法獲取行為,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據介紹,《解釋(三)》還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予以明確和規範,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於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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