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轉2000元“定金”給中介準備買房時遭遇“撬單”

由 公冶爾藍 發佈於 綜合

緣起

他們從貴州趕來買房

“這些年,曲靖一中名氣很大,加上老公是雲南富源的,就想以後為了孩子教育,離家也近,打算在曲靖買套房。”來自貴陽花溪的韓女士和老公去年9月結婚,目前她在貴州貴安新區一職能部門上班,丈夫在貴州興義一企業就職。今年6月,到曲靖購房提上日程。

7月23日,韓女士和丈夫分別搭乘高鐵、火車抵達富源,24日上午趕到曲靖。中介公司代某帶他們去打徵信報告等,臨近中午抵達地產公司售樓部,置業顧問一查房源後告知韓女士夫婦相中的那套118平米17棟25層1號房已賣掉了。“房子不是我們定了嘛,定金都交了啊……”韓女士難以接受。

焦點

2000元到底什麼“金”

房子已被購買,購房合同已籤,地產公司銷售顧問及負責人勸韓女士,考慮其他同户型樓層的房子,韓女士則堅持要自己相中的那套房子。

榮禾房產的吳經理向記者表示,銷售員向售樓部申請保留房源,2000元叫“意向金”,並不是“定金”。“客户有意向買房,一般都是向地產公司交個意向金,留房24小時後就向其他客户開放。”吳經理稱,韓女士未及時到售樓部認購房源致使相中的房子被別人買走。事後他們也積極與地產商協調,還向購房者做工作把韓女士相中的那套房子讓出來了,但韓女士堅持只出66萬元房款,中間相差1.5萬多元的款項未達成協議。吳經理向韓女士提出解決方案,給予2000元車旅費、誤工等補償,開除員工代某。韓女士表示同意,但對方遲遲不轉賠償款,還提出要她作出“不起訴公司、不給他們將來經營帶來任何負面影響等”保證。“我只能説不起訴公司,賠償可以開收據……”目前,韓女士表示,準備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釋法

未籤“一紙半文”是關鍵

事後,韓女士向曲靖市市場監管部門反映,並稱對方“不作為”。日前,記者走訪了負責受理糾紛的麒麟區益寧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相關工作人員。據工作人員介紹,他們接到投訴後,及時介入調查。“中介和代某以及地產公司並未發現有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多方並未簽訂書面的購房協議,達不到立案條件。我們也盡力做了工作,建議中介對產生的路費、誤工費等做出一些補償。”

雲南平航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琳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買賣必須要簽訂書面商品房購銷合同,最起碼也要有購房定金的書面收據等憑證。如果沒有書面約定違約金情況下,想要主張一方違約責任的,現實中很難得到支持。購房者在看房選房時會被賣家要求繳納定金或誠意金,以表示購房者買房意向。但很多人對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混淆不清。

新聞延伸

把這幾個概念搞清楚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如果沒有確定要購買這個房子,那就千萬不要支付定金。

2.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如果買房支付了訂金,這筆訂金作為預付款,讓購房者可以得到優先購買權。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那麼就作為房價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履行合同,無論是哪一方違約,都需要退還。

3.誠意金

很多購房者不怎麼了解誠意金,因為對誠意金接觸比較少。所謂誠意金與認籌金類似,都是通過收取一定金額的錢,向買房的人承諾一定的優惠,承諾購房者可以優先選房。但是,誠意金是一種營銷手段,通常是在預售的時候繳納的,預售許可屬於非法活動,若繳納了誠意金,一旦延期開盤、抬高房價等,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4.意向金

和誠意金一樣,有些售房者會要求購房者繳納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意向金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於當事人自發行為,此金繳納後可直接當作房款使用,交付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實法律上並無意向金一説。購房者在繳納意向金時,需要注意書面協議的表述和收據公章,若是沒有預售證,銷售人員讓購房者自己繳納意向金,也是需要警惕的,否則樓盤一旦爛尾,意向金是無法收回的。本報記者 蔣瓊波

來源: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