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6 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説明, 這部兼顧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終於要來了!
不同於難懂的“法言法語”,此次説明披露的五個方面,讓我們一目瞭然——
關鍵詞一:釐清責任義務
關於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到底誰來負責? 草案説得很明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各負其責,在香港這片土地上,每一個組織和個人也都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中央人民政府負什麼責?
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根本責任應由中央人民政府擔負。説白了,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權,涉及整個國家的安危,放之四海,根本責任都必須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擔。
香港特區負什麼責?
明確了根本責任在中央政府的前提,草案還提出了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在特區。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交給地方處理,這是對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倚靠。
在港維護國家安全,必然要以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職權保障。既然全國人大授權特區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那麼維護國家安全,自然也是特區政府、立法會和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
機構、組織和個人負什麼責?
香港的繁榮穩定離不開每一個在這裏奮鬥的個體。“入境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只要在香港境內,就必須遵守全國人大和特區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是一片自由的熱土,但顛撲不破的道理是——人能守法,斯能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早已規定,特區應專門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港區國安法”不會取代“23條”,特區依然有責任儘早落實立法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只是對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保障,更體現了“一國兩制”制度的原則。
關鍵詞二:設立專門機構
責任已經分析清楚,接下來就是具體部署,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到底由誰來幹?
這一點,草案也安排得明明白白。中央政府和特區分別設立一個機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該誰負責誰負責。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幹什麼?
第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給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和政策出主意;
第二,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第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還特別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接受監督,公署工作人員也要遵守特區的法律。“入境而問禁”,對個人如此,對駐港機構亦如此。
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幹什麼?
簡而言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具體機構,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這也體現了“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則。委員會的三項具體職責包括:
第一,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政策;
第二,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第三,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此外,草案提出的這兩個細節也值得注意。
該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也就是説,特區搞不明白的事情,中央政府派來的顧問會及時支招兒。
特區警務處和律政司都會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國家安全事務,專人專管!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只是專門的領導機關,專門的辦案人員也落實到位了。
目標一致,是更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兩個新設機構當然不會“各自為政”。協調、協作機制都已寫在了草案裏,齊心協力,必定行穩致遠!
關鍵詞三:劃定法律底線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草案的核心內容之一。
通過法律的規制,能夠劃定出港區國家安全最為清晰的底線,讓人能夠撥開眾説紛紜的迷霧,最為直觀地看到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哪,此罪與彼罪怎樣判別,罪輕與罪重如何衡量。
對於這個核心內容,人大法工委作出簡潔的介紹: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簡單的一段話,卻包含極大的信息量,有幾個重點值得注意:
“四類犯罪行為” ——這部法律針對的犯罪行為極為明確,就是4個罪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
1、分裂國家罪;
2、顛覆國家政權罪;
3、恐怖活動罪;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效力範圍” ——這意味着明確這部法律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
“區分不同情形” ——罪刑相適,是原則也是常識。同樣的罪名,罪行有輕重,刑罰自然也會不同。一般來説,區分不同情形,不僅意味着明確量刑幅度,同時也將明確規定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
為何規定的如此細緻?當然首要原因是精準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劃定不可觸碰的高壓線。但需知在任何一個地方,罪犯總歸是極少數人,這部法律對絕大多數普通人的意義不在於威懾,而在於指引,讓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清晰預期——
只要處於法律的底線之上,可以毫無顧慮的享有應有的權利和自由。
關鍵詞四:維護“港人治港”
人大法工委的説明中,有一句話引人矚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這意味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為原則,以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偵辦為例外。從“特定情形”四個字中不難看出,這種例外有着嚴格而明確的限定。
有個故事説,老師在紙上點了一個點,問學生們看到了什麼。學生們説看到了一個點,老師問他們:難道你們沒有人看到一張白紙嗎?
“除特定情形外”就如同這個引人注目的點,人大法工委特別對此進行了説明,讓人將注意力轉回這張“白紙”的全貌——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極少數”三字強調了“特定情形”的罕見,同時指出了特殊管轄有兩個“有利於”:
——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眾所周知,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描述了一個誰也不願意看到的情景:當香港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50年不變”,絕非對香港50年不管。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極少數”“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出手,正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港人治港”的承諾。
關鍵詞五:踐行法治精神
人大法工委在説明中將法治原則單列一條,進行了重點説明。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説明着重強調,“港區國安法”將保護港人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同時,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自由不僅不會受到侵犯,反而會受到嚴密的法律保護。
在依據本法辦理案件時,説明強調了一系列世界普遍通行的刑事司法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罪推定原則——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一事不再罰原則—— 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法治與自由都是香港的核心優勢,香港能夠取得今天的成就,已充分説明了兩者絕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輔相成。
“港區國安法”踐行法治,打擊犯罪、遏制外部勢力干預。以法治的方式維護法治,才能使意見的表達和權利的行使始終運行在制度軌道上,使香港民主自由走上一條良性發展的道路。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理所應當。
“港區國安法”不是束縛香港自由的緊箍咒,而是保障香港發展的安全帶。保障越牢固,香港才越安定、繁榮。
原標題:深度剖析!“港區國安法”草案,透露了幾層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