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游新聞
6月10日,南京警方抓獲“利用航班延誤實施保險詐騙”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發民眾廣泛關注外,李某的罪與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熱議。
警方介紹,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自2015年以來,李某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6月10日,上游新聞邀請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鄧學平律師、著名刑辯律師李長青、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範辰律師等五位律師,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
▲據初步統計,從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新聞事件:女子涉嫌5年詐騙900次獲利300萬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的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現以李某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陳先生懷疑公司可能遭遇保險詐騙。
警方調查後發現,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有提前獲取航班取消或延誤信息的途徑,為此她在網絡上挑選了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該航班的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無需本人申請理賠的規則,着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李某曾供述稱,為了逃避系統核查併購買到多份航空延誤險,除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外,還以購買理財產品為由,從親朋好友處要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李某虛構不同身份購買機票。為了更具隱蔽性,李某每次購買機票都要用四五個身份;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
此外,李某稱她並未乘坐過這些航班。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利用保險公司無需投保人本人申請理賠的規則,着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警方稱,購買一份延誤保險的保費大概是40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為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費用甚至可以達到7000-8000多元。
案發後,警方還在李某家中發現大量用於記賬和航班信息的紙質筆記材料,以及電腦中多份航空延誤險異常説明樣表。這些樣表清晰記錄了李某向各大保險公司索賠的詳細信息。
經初步統計,從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因此警方認定李某涉嫌保險詐騙罪。
▲李某正在接受警方調查。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問題一:利用保險規則漏洞獲利,是否構成犯罪?
上游新聞:這個事情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主要焦點是李某利用延誤險投保規則獲利是否構成犯罪?
殷清利律師:李某獲利300多萬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誤險規則的一些漏洞。但現實中每項制度背後的規則,有些漏洞純屬正常。但這些漏洞並不能成為實施犯罪的理由。從李女士的行為來看,其大量以理財之名借他人身份、護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為真實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誤所應得到的保險理賠款,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且實現了非法佔有,所以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
當然,如果李女士一直在某一機場,直接實施類似手段的行為,哪怕獲利更大數額,也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鄧學平律師: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特徵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結合到本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李某不確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誤。但這並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過儘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客觀上,航班信息和天氣信息都是公開的,航班是否延誤不僅與天氣有關,還與其他的許多因素有關,並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張新年律師: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保險詐騙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本案中,李某基於天氣和延誤率的研判,雖然對航班延誤有所預測,但天氣狀況以及航班延誤與否,與李某完全無關。即便李某購買機票、訂立保險合同,是為了謀求保險賠償金,但這一行為並不具有違法性,是利用合同約定以及航班延誤的事實,爭取合同利益、行使賠償權利的正當行為。如同知假買假不構成詐騙罪一樣,本案不成立保險詐騙罪、詐騙罪。
範辰律師:本案中,李某使用真實身份證號碼購買飛機延誤險,支付了足額對價,該保險合同就成立了。顯而易見,該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費,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時應該看到,李某購買保險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保險公司不能只賺不賠。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警方搜出在李某家中大量筆記信息,記載着李某購買延誤險所涉及航班的信息。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問題二: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保險,是否屬虛構事實?
上游新聞:警方認為,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虛構被保險對象信息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因此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
鄧學平律師:使用誰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並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因為保險公司並不篩選顧客,保險公司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至於該名乘客到底是誰以及是否實際搭乘該趟航班,保險公司並不審查或關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並且支付足額的對價,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然是一種民事爭議,不會越過民事糾紛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
李長青律師:首先,詐騙罪需要有一個大前提,那就是實施詐騙的人要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達到騙取公私財物的目的。從李某的行為上看,其並不具有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的特徵。因為天氣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隱瞞的,同樣飛機延誤不延誤也是無法捏造和隱瞞的。其次,刑法裏對保險詐騙罪規定了具體的五種行為: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反觀李某的行為,她既沒有虛構保險標的,也沒有誇大損失程度。
張新年律師:李某沒有虛構航班延誤的事實,也沒有偽造相關航班延誤的證明文件,導致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進行理賠,而其虛構行程,使用親友信息購票等手段,並不屬於詐騙罪或者保險詐騙罪中的欺騙手段。
律師建議: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
上游新聞:網友認為,近年來與保險理賠有關的涉刑事案件並非少數,也折射出目前在保險理賠細則方面仍有缺陷和不足。
鄧學平律師:李某的行為説到底,就是在利用規則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在處理類似李某這樣的行為時,首選辦法應該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次選辦法是向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範辰律師:利用合同規則賺錢,是值得鼓勵。保險公司不能只想收錢不願賠。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規則有漏洞,應當自行完善規則,而不應該讓警察插手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