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户端6月8日訊(記者 楊昱)大火持續燒了近10個小時,仍不見物業報警,柳建新湘繡藝術館火災案致71件湘繡珍品受損,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近2000萬元。(詳見三湘都市報2019年3月30日A05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受損珍品的損失基數為2041.6萬餘元,物業公司需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對此,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訴。6月8日,該案二審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業主家中起火,損失兩千多萬元
柳建新湘繡藝術館位於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中路一封閉式洋房小區,其中陳列了曾向北京奧運會獻禮的20米長卷繡品《千鶴圖》,還有許多獲得國家級金獎、銀獎的繡品,如《母愛》、《唐卡——文殊菩薩》、《金巴狗》、《金絲猴》等,這些多是柳建新、劉雅共同創作的湘繡作品。
2018年4月4日23時許,該小區8棟302房屋的業主發現在家中聞到煙味,於是四處查看,發現其樓頂6户共用的通風井內不斷有煙霧伴有熱量往上冒。當晚23時06分左右,該業主即撥打物業管家電話,並要求物業報警,且拍攝視頻發至“洋房業主羣”。之後,聞訊趕來的3名物業人員到現場查看,發現了通風井口冒煙霧和熱氣的情況,卻未發現明火。3人排查至次日4時,仍未找到煙霧的源頭,遂未撥打119報警,也沒有電話通知101室業主。時至4月5日8時57分,101房業主劉雅打開房門,發現濃煙從家裏冒出,急着在走道求助。物業保安發現後才撥打119,並接消防栓進行滅火。
2019年11月19日,經湖南公信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火災造成湘繡的損失為20275311.2元。鑑於大火持續近10個小時都不見物業報警或報信,劉雅怒不可遏,將物業公司起訴至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索賠1970萬元。
一審:物業處置不力,承擔20%賠償責任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火災在事發當日23時已能為外界感知,物業公司在收到302業主消息,知曉涉案房屋通風井不斷冒煙並伴有熱量的情況,應予以高度關注。雖然物業公司一直在排查,但冒煙的情況已持續近3個小時,卻仍未報火警,亦未通知101業主,該緊急處置行為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情,且原告的損失主要為湘繡作品經過長時間高温導致,客觀上造成原告損失擴大,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過第三方評估公司認定,法院認定受損湘繡的損失基數為2041.6萬餘元,並酌定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劉雅、柳建新賠償損失408萬餘元。
面對一審結果,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均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劉雅、柳建新認為,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次要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即使要擔責,408萬元的賠償已遠遠超出了其通過收取物業費所能承受的範圍。
二審:物業知情後卻未報警應該怎樣擔責
2020年6月8日,該案二審在長沙中院開庭,上訴原、被告雙方就責任劃分展開了爭論。
物業公司代理律師表示,業主室內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火災是柳建新室內電器設備線路故障所致,劉雅作為房屋產權所有人和物業所有人,未消除安全隱患,導致火災發生,其自身應對火災負全部責任。物業方還認為,劉雅違規住改商,未獲消防審批,未安排人員值守,未盡到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義務,導致火災隱患不能及時制止。當火災擴大後,不能及時撲救,造成火勢擴大,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物業公司應該承擔此次火災的主要責任,正是因為物業不通知業主、不打火警電話,才導致了火災的最終成因。”原告方代理人認為,由於物業公司在起火不到半小時就得知火情,302房業主又一再要求報警和通知業主的情況下,而不及時報警,最終導致71幅湘繡受損,損失2041.6萬餘元,創作人一生的心血付之一炬,“報警是小學生都懂的道理,物業公司提出的‘深夜不便打擾消防隊’‘避免謊報火警’‘沒有明火不能報警’等理由,難以令人理解。”
“事發後,我們注意到,消防部門在詢問物業人員時,一再詢問‘報警沒有’‘為什麼不報’‘給業主打電話沒有’‘為什麼不打’。”原告方代理人表示,很多業主都認為火災本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物業人員的疏忽,才導致大多數珍品以“燻臘肉”的方式被損毀,柳建新、劉雅也因此2年沒有再創作,這對其所造成的打擊可想而知,“難道物業公司不該負主要責任嗎?”
鑑於雙方爭議較大,且不願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