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網約車性騷擾擬公示,“紅線”需要全社會撐起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網約車內的性騷擾,要不要公示?

5月11日,滴滴邀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是否支持公示車內性騷擾者。性騷擾事件一經核實,不論是乘客還是司機,平台都將從嚴治理。目前,滴滴的平台上已經有超過2萬人參與了投票,有89%支持公示,也有超過300人認為,涉及個人隱私不應公示。

首先,很多人會奇怪:網約車裏面的“性騷擾”,為什麼要由滴滴公司來處理、公示,不是應該直接交給警察法辦的嗎?

其實,這恰恰是“性騷擾”問題難處理的地方。“性騷擾”的概念本身比較模糊,並不等同於猥褻、強姦等赤裸裸的性暴力犯罪,很多時候警方很難直接介入處理。事實上,對中國而言,“性騷擾”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需要在“社會的平行四邊形法則”當中,經過社會共同討論、碰撞,才能漸漸達成共識,這需要一個構建的過程。

從中國的法律來看,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寫入了“禁止性騷擾”,但是“性騷擾”概念並沒有被後來的修訂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吸收,這讓“性騷擾”遊離於現行的執法體系之外,被一些學者稱為“法律孤兒”,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機關,哪怕作為民事責任,其邊界仍有很大的爭議。

只有當“性騷擾”具象化為“鹹豬手”、襲胸等對女性的猥褻行為時,警方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進行拘留。而很多時候,地鐵、公交以及網約車裏的性騷擾行為,還沒有達到這個“烈度”。比如,這次滴滴披露的車內性騷擾案例包括:男乘客索要女司機微信,男司機謊稱“老中醫”借把脈騷擾,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播放不雅視頻被投訴……

老司機飆車説葷段子、言語上輕薄女性、藉着遞東西的時候“揩一下油”,這些沒有明顯對女性的身體暴力傷害,但是已經構成對女性尊嚴的冒犯,也毒化了社會風氣。女性受害人明顯感到自己受到傷害,像吃了蒼蠅一樣的噁心。從心理學的角度説,性騷擾的過程也是一個加害者逐步“自我確認”的過程,如果早期的、輕微的性騷擾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懲戒,那麼,行為人可能膽子越來越大,惡行會進一步升級,走向猥褻、強姦。

但是,在這些個案當中,司法很難有效介入,畢竟性騷擾較為隱蔽、隱晦,很難直接套用相關嚴懲猥褻行為的法條。所以,需要更多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僱主、平台管理方承擔起治理責任,成為守衞社會價值的哨兵。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將職場“性騷擾”定義為“不受歡迎的性試探、索求性利益,或者其他包含性涵義的口頭或身體行為”。而什麼叫“性試探”?什麼叫“性涵義的口頭行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別、不同年齡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對涉性的話題的接受、容忍程度也不一樣。

針對“性騷擾”的共識,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不可能照抄舶來品,需要所有社會成員的參與,制訂屬於我們的社會規範。

就像韓國那部電視連續劇的名字所揭示的那樣——“就算敏感點也無妨”:男同事的“亂開車”、飆葷段子;領導的“外貌協會”品評;遭遇“暴力表白”,每天各種短信、電話狂轟濫炸……對這些行為,從女性個體認知到全社會共識,都應該是“就算敏感點也無妨”,這應該是反性騷擾的大方向。

安全整改以來,作為平台方的滴滴做了不少舉措和嘗試,這次願意直面性騷擾問題,值得肯定,但也可能引發不小的爭議。至少,這項動議是努力在實踐、碰撞中摸索中國社會共同認可的公約數——平衡對男性和女性、司機和乘客的保護。這個機制在實施過程中可能要跨過這兩個門檻。

首先,什麼才算是性騷擾?一方認為這是言語輕佻、侮辱,而另一方可能自認是“熱情似火”。這個“灰色”邊界其實也不是不能處理,平台可以及時向雙方(特別是有強約束力的司機一方)及時公佈典型案例,當事人自然會避免向灰色地帶試探,時間一長,就有了共識和自覺。

其次,如何公示性騷擾者?目前,滴滴在自己的APP、小程序裏面,有“惡意擾亂平台秩序的公示系統”,從之前的公示形式看,平台會公示當事人的加*號的名字、手機的部分號段,以及公示司機所在地域、處罰理由。

這意味着,性騷擾者不會露出全名、手機所有號碼,更談不上個人照片以及身份證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但是這樣的“公示”是不是過於“温柔”呢,沒有懲戒的力度呢?應該看到,哪怕沒有露全名,因為性騷擾在網約車司機的圈子裏被這麼一掛,“殺傷力”還是相當大的。這也是倒逼着一些想動歪腦筋的人要謹言慎行,腦子裏繃緊那根弦。

一個對女性友善的社會,一個得到公認的反性騷擾標準,需要所有人的參與構建,“標準答案”只能在我們共同的探索過程中呈現——用那根細細的紅線管住“飆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