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翹班約朋友去偷桃子,卻不幸身亡,該有人承擔責任嗎?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綜合

  “

  翹班約朋友去偷桃子,卻不幸墜入池塘溺亡。

  父母悲痛之餘,將其工作單位、池塘所在地村委會、同行朋友一併告上法院。

  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

  案件回顧

  2019年7月17日凌晨,夏某在公司值夜班時離崗外出,約了朋友方某前往黃巖區新前街道某村菜地盜竊桃子、生薑等農作物,期間夏某不慎墜入菜地中央的池塘。方某施救無果,於同日凌晨1時18分46秒報警求助。但警察趕到時,夏某已溺水身亡。

  夏某父母向夏某所在公司(下稱某公司)、池塘所在地村委會(下稱某村委會)及方某索賠未果,將三方告上了法院。

  那麼,誰該擔責?!

  原告方認為

  某公司、某村委會、方某三方應共同擔責。

  黃岩某公司對於員工離崗不知情,公司請假制度不健全,沒有盡到完善的管理義務。

  某村委會未在涉事的池塘周圍設置護欄、警示牌或路燈,存在一定隱患。

  方某作為同夥,相互之間互有義務,未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手段進行救援。

  某公司辯稱:

  盜竊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我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夏某是擅自離崗外出,並未與公司管理人員請假。

  某村委會辯稱:

  夏某盜竊農作物時溺水身亡,其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違法結果應由其自身承擔。

  涉案的池塘位於菜地正中央,供村民灌溉之用,沒有路通往池塘,正常人不會走到池塘的。

  法律沒有規定,為了小偷的安全,我方應提供照明設施和防護設施。

  方某辯稱:

  事發後我方已積極施救並報警求助,已經盡到了公民的職責。

  夏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

  夏某因偷摘農作物不慎滑落水塘溺亡,事實清楚。夏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無視夜間在農用地裏、灌溉水池行走的危險性,忽視自身的生命安全,故夏某對自身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某村委會在農用地中間設置水池用於灌溉,由於水池四周系當地農户耕種的田地、而非遊玩觀賞景點,亦非對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故村委會沒有在此處設置防護圍欄等安全設施的強制性義務。另外,夏某在事故發生之前已去過現場附近。原告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充分。

  某公司作為夏某的就業單位,夏某在深夜休息期間擅自外出,公司無法限制夏某的人身自由,也無法提前預知夏某外出後可能從事危險的活動,本案事故發生在公司管理區域之外,公司並無管理瑕疵,對夏某的死亡事故沒有過錯。

  方某作為和夏某一起偷摘農作物的同夥,未充分預見到實施偷盜行為存在的危險因素,未勸阻夏某實施危險的違法行為。在夏某滑落水塘後,也未第一時間採取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其對夏某的死亡負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過錯程度和事故發生的經過,酌情確定方某承擔夏某的死亡造成損失的25%。

  法院判決:

  被告方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夏某父母各項損失共計306132.38元。駁回原告夏某父母其他訴訟請求。

  供稿:王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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