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車間爆炸員工負傷,鑑定傷殘等級後,員工能爭取的補助都在這裏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賀某是蓮花縣某材料公司的員工。2016年5月10日,某材料公司油壓車間發生爆炸,造成賀某多處骨折。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0月11日,賀某在萍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所花費的治療費用全部由某材料公司付清。

2018年4月22日,萍鄉市第二人民醫院骨二科出具證明:患者賀某,於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在本科住院期間有護理人員二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在本科住院期間有護理人員一名,並指明護理人員為賀某妻子劉某及其兒子賀某某。

2016年5月15日,某材料公司對賀某要求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簽署“同意按程序申報”的意見。2017年7月2日,賀某由萍鄉市第二人民醫院骨科出具病傷情況及診斷意見。之後,某材料公司收到萍鄉市勞動鑑定意見欄內有“同意鑑定為因工傷殘七級”字樣,但未加蓋公章,在勞動鑑定專家技術診斷意見欄內有一名醫生簽名,並診斷為“傷殘七級”。2017年11月18日,賀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期間,某材料公司提出對賀某提供的“喪失勞動鑑定書”有異議,理由鑑定書上只有一個醫生簽名,並沒有加蓋公章,無法確認這份鑑定書有真實性和合法性。

2018年3月19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某材料公司一次性賠償賀某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82595元。

某材料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於因工傷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其他適應崗位工作,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裁決某材料公司向賀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變業補助金36520元,不符合該規定。

該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瑕疵,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判決某材料公司不承擔仲裁裁決確定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材料公司於2018年4月28日書面申請要求對賀某傷殘程度重新鑑定。一審法院於2018年5月22日按程序組織當事人雙方,並按雙方一致同意,選定江西省萍鄉司法鑑定中心為鑑定機構。2018年5月26日該機構作出“被鑑定者賀某,傷殘程度九級”的結論。

2016年1月至12月,賀某在某材料公司的平均工資經法院庭審後複查工資底冊原件認定為2882元。2018年6月13日某材料公司正式收到原萍鄉市勞動保障局作出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書”的郵件,已在原鑑定範本上加蓋公章。賀某在事故發生後,已向某材料公司貸款164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某材料公司支付賀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治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人民幣72231元。除去已支付的16400元,尚應支付55830元,限判決生效後7日內付清。

某材料公司不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因工傷待遇問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其主要特點是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認定問題。

本案中,萍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17年9月15日作出了賀某因工傷殘七級的鑑定,雖然某材料公司當時收到的鑑定書未加蓋鑑定單位公章,且只有一個醫師簽名,但賀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鑑定書已加蓋公章,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論證得到補強,這份鑑定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應予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此鑑定作為依據合法有效。

某材料公司與賀某之間的糾紛系因工傷致殘的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有權進行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某材料公司已經知道萍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賀某作出了“因工傷殘七級”的結論,但是並未對該鑑定結論提出異議,更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萍鄉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即具有法定效力。

一審中,某材料公司在事後書面申請要求對賀某傷殘程度進行重新鑑定,一審法院亦按程序由雙方當事人選定萍鄉司法鑑定中心為鑑定機構,該構作出“被鑑定人賀某,傷殘程度為九級”的結論,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的再次鑑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某材料公司未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因此,萍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賀某作出的“因工傷殘七級”的鑑定結論依法應予採信。

對於雙方當事人選擇萍鄉司法鑑定中心重新作出了“賀某傷殘程度為九級”的鑑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傷傷殘程度的最終結論只有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才有權作出,因此,該鑑定結論,應當不予採信。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所以,某材料公司提出不願支付補助金而寧願為賀某安排工作崗位的要求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