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嗒出行舉辦活動稱“擁有最終解釋權”,遭罰1萬元
IT之家 8 月 30 日消息 天眼查 APP 顯示,嘀嗒出行運營主體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舉辦活動時自稱擁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日前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 1 萬元。
2020 年 5 月 9 日,嘀嗒出行在其 APP 上開展 “翻卡贏百元 現金,五一健康任我行”活動,在活動規則中的第九條明確顯示 “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嘀嗒出行所有”。
7 月 23 日,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嘀嗒出行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上述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罰款 10000 元 。
IT之家瞭解到,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商家負有對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 “義務”,而不是享有 “解釋權”,更不是 “最終解釋權”。《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消費者參加經營者舉辦各種活動,事實上與經營者形成了一個合同關係。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最終裁決的權力。依據 2015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此種行為,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和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