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今年9月起,企業預收費用後為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繫,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3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擴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範圍。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係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的痼疾頑症,加強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該《辦法》實施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辦法》中,如存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等行為,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將被列入“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此外,如實施《辦法》規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辦法》明確的實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包括,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等權利;預收費用後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繫;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等,上述行為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和新制定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共同推動解決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較長、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通過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縮短信息公示期限,規範信用修復程序等,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新格局。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白爽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