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了買回來的奶粉後出現身體不適,母親仔細查看配料表後發現食品營養強化劑,於是,將該奶粉生產公司告上法庭。3月15日,成都青羊法院公佈這樣一起案例,法院最終支持了這位母親的訴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她有權要求生產者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價款。
2019年5月21日,魏某在某母嬰用品店購買了某公司生產的奶粉13罐,共支付4262元。購買後,其小孩食用時出現身體不適,還在配料表上發現該產品違規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隨後,魏某將奶粉生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羊法院立案後查明,某公司生產的奶粉配料表中標明含有L-賴氨酸,而根據衞生部發布的相關標準L-賴氨酸屬於營養強化劑。本案中的奶粉產品不屬於可以添加L-賴氨酸的製品範圍,該公司違規使用營養強化劑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最終支持魏某的訴求,根據《食品安全法》,魏某有權要求生產者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價款。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示,在購買嬰幼兒食品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説明書上所載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稱不熟悉的添加劑,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等方式,瞭解這些添加劑的具體成份、適用範圍等。必要時可諮詢食品方面的專家,或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幫助自己做出正確的購買決策。
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在涉及經濟往來、商業買賣的交易時,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據、發票等憑證。如出現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儘量在諮詢專業人士或查詢相關資料後,通過正確途徑和方式進行維權。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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