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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投資者熱衷於投資高槓杆股票,為入金“頂牛貸”等股票配資公司炒股,結果換來十年牢獄之災!請看梅列檢察案例普法:
案例説法:
張某熱衷於投資高槓杆股票配資,並用其持有的一台POS機套現其和其妻子陸某某名下的多張信用卡的方式,用於入金“頂牛貸”等股票配資公司炒股,期間持續虧損一百萬元左右。張某在身負鉅額債務的情況下,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向被害人陳某甲等五人借款炒股,並將所借的款項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償還債務和進行高風險投資活動,最終造成60餘萬元錢款無法歸還被害人。最終被公安局傳喚到案,到案後張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審理,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共計6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判決張某十年有期徒刑,罰金2萬元。
檢察官普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供 稿:梅列區檢察院
編 輯:林 瓊
【來源: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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