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扔菜刀一審獲刑6個月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蘇常州溧陽法院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普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