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思考|關於新業態從業者法律適用問題的思考

熱點思考|關於新業態從業者法律適用問題的思考

補齊新就業形態法律調整缺失短板,解決從業者的法律適用問題是規範新業態發展的關鍵。突破勞動法二元框架的侷限,正視以新業態為代表的新型用工關係對現行勞動立法提出的挑戰,積極探索新的法律結構,完善立法制度是順勢而為,更是維護新業態勞動者權益的題中之義。

長期以來,以平台用工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法律規制一直處於空白狀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護成為掣肘新就業形態規範化、合理化發展的關鍵。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8部門印發《加快培育新型消費實施方案》,其中專門提出推動出台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政策,合理確定平台責任,兜牢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權益底線,推進平台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據國家信息中心統計,2020年,我國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人數約8400萬人。補齊新就業形態法律調整缺失短板,解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法律適用問題成為實現穩定現有就業,積極增加新的就業,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目標的助推器和穩定劑。

新業態從業者對現有勞動法律的適用困境

以平台經濟、“互聯網+”等要素為典型特徵的新業態的壯大給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全局性的影響,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法律適用空白和規制風險。在勞動法領域,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由新業態用工關係的法律屬性難以確定進而造成的法律適用困境。我國現行勞動立法體系以傳統標準勞動關係為調整對象而建立,在法律未明確勞動關係內涵與外延的情況下,無論是認定標準的設定還是強制性保障措施的適用,均以凸顯的“從屬性”特徵為基礎和前提。“從屬性”成為確定勞動法適用範圍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標準。

同時,新業態從業者在勞動時間、工作地點、生產方式及工具等方面相較於傳統勞動者明顯具有的靈活性和獨立性特徵,給現行勞動法律的適用也帶來了挑戰。從宏觀層面看,現行勞動立法中的勞動基準是以工廠制下的標準勞動關係為規制對象而設計的,許多強制性規定並不符合新業態用工的靈活性需求,勉強適用只會適得其反。從微觀層面看,新業態用工存在的許多新特徵、新形式突破了現行勞動立法的規制內容。為此,勞動法學界部分觀點更傾向於將新業態從業者排除在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新業態的興起固然改變着傳統勞動力市場,但被改變的只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兩者相結合的本質並未發生根本變化。新業態從業者與用工主體之間同樣不平等的天然屬性,使得勞動法律追求靈活用工與勞動者保護之間平衡的使命在新業態領域同樣應當有所作為。“困在系統裏的外賣員”“工傷自理的快遞員”以及“疲勞駕駛的網約車司機”等社會問題的不斷湧現,無一不向我們發出警示——新業態從業者同樣需要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等方面得到必要的保護。因此,正視新業態從業者的法律適用困境,尋找問題癥結是目前解決其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關鍵所在。

問題的根源:勞動法二元框架

如果説“從屬性”標準是新業態從業者勞動法適用困境的表象,那麼我國的“勞動法二元框架”則是問題的根源所在。我國現行立法將勞動分為從屬性勞動和獨立性勞動兩種類型,前者由勞動法調整,後者則由民法調整,從而形成了勞動法二元化的制度框架和規制體系。在此框架下,複雜多元的用工關係被生硬的一分為二,形成非從屬即獨立,非勞動關係即勞務關係的判斷準則。

具象於我國的勞動立法不難發現其弊端所在。一方面,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範圍較窄,大量有別於標準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勞動和獨立勞動均不得適用勞動法而由民法調整,但由於民法並未對之進行傾斜性保護,導致實質平等難以實現。另一方面,我國勞動法的保護手段和保護力度均是針對典型從屬性勞動作出的,缺乏分類分層的選擇性安排,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護面臨兩難的困境——“適用民法太弱、適用勞動法太強”。

突破勞動法二元結構框架,對新業態從業者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勞動立法層面的回應,是順應新形勢下勞動力市場靈活化發展的必要舉措。

未來勞動法的回應與改變之策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突破勞動法二元框架的侷限,正視以新業態為代表的新型用工關係對現行勞動立法提出的挑戰,積極探索新的法律結構,完善立法制度是順勢而為,更是維護新業態勞動者權益的題中之義。

對此,可考慮短期目標與長期規劃兩種路徑。考慮到穩就業目標之下要防止勞動關係的泛化,應謹慎認定新業態用工的勞動關係屬性,可以通過單項立法對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進行功能性法律規制,針對具體問題出台專項立法。而長期規劃則應當着力於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轉變。即在對從屬勞動給予傾斜保護、獨立勞動給予平等保護的基礎上,對第三類勞動——準從屬性勞動給予有限的傾斜保護。換言之,將新業態從業者作為獨立於從屬性勞動者和獨立性勞動者的第三類勞動者——類似於德國的“類僱員”,在適用民法調整的基礎上增加對新業態從業者工資報酬、工作時間、職業風險等方面的強制性保障。

因此,未來新業態從業者的傾斜保護和社會保護不能也無法僅僅依靠勞動法實現,更為可取的路徑應當交由勞動法、民法和社會保險法等共同完成。具體而言,一方面,我國的勞動立法應當改變單一的調整模式,採用類型化分層次的調整思路,在與勞動關係相對脱鈎的情況下針對不同類別的勞動者設計特別適用的調整制度。屆時,新業態從業者即可選擇性適用勞動法尤其是勞動基準立法中與其法律屬性相契合的內容進行勞動權益的基本保護。另一方面,民法應當在強化私法社會化的基礎上給予新業態從業者必要的傾斜性保護,以最大程度地適應和保留新業態用工靈活性的天然優勢,在保障從業者勞動權益的前提下為新業態的健康、高效、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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