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作出這些修改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針對此次修法熱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回答了記者提問。
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公佈施行以來,已先後進行三次修改。“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面臨較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引起廣泛關注。”郭林茂表示,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注重總結實踐經驗、汲取事故教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針對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加大了對平台經濟從業人員的安全保障,增加規定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針對近年來因員工行為異常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現象,郭林茂表示此次修法加大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有效防範類似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功能區的規模和質量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成為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各類功能區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難題,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各類功能區監管體制不夠健全、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條塊交叉、職責不清、監管薄弱等突出問題。”郭林茂説,理順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依法加強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還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