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畜禽活體交易、加強流浪犬貓管理……新動物防疫法有哪些亮點
新京報訊(記者 何強)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月22日審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對此解讀。據介紹,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在加強流浪犬貓管理、野生動物檢疫、禁止畜禽活體交易等多個方面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説,此次動物防疫法修改比較突出的是着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
看點一:
據介紹,動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項目,現行動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訂實施。2018年全國人大農委對動物防疫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調研,瞭解到現行動物防疫法還存在一些問題。
王觀芳説,此次動物防疫法修改,比較突出的是着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
一是兩個“調整”。動物防疫的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並向逐步淨化消滅轉變。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二是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王觀芳介紹,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補上,比如新增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獸醫管理兩章內容,對動物疫病淨化消滅規劃和計劃等作出了規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進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衞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原來薄弱的環節要加強,如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法律責任。
“本次修法強化保障公共衞生法律制度。”王觀芳説,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衞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內容;規定人畜共患病名錄由農業農村、衞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農業農村、衞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協作機制;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三個部門之間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衞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監測,並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佈疫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狂犬病是對動物和人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本次修法也專門作出了規定。
此外法律責任中還規定了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看點二:
縣級政府應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新動物防疫法,對補齊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短板提出多項具體措施。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副局長王功民介紹,我國肉類和禽蛋產量穩居世界第一,奶類產量世界第五,但生產經營的主體分散,養殖方式落後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變。
“面對如此龐大的飼養規模和生產經營主體,以及相對落後的養殖方式,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責任非常重大,任務十分艱鉅,必須要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動物防疫隊伍。”王功民説。
他表示,本次修訂為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加強體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規範設定行業管理與監管執法主體,明確動物衞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法定責任,充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技術支撐、指導等方面的職責。
在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方面,總則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在保障措施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向鄉鎮或特定區域派駐機構人員。
在經費保障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對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淨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燬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償。在條件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看點三:
利用野生動物應先檢疫,人工捕獲野生動物檢疫合格後方可飼養
如何防治野生動物源頭和傳播節點的人畜共患病?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王觀芳介紹,本次修法明確要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着力防止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和人類之間的傳染病傳播。
其中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缺失的問題,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補上防止野生動物疫病傳播的短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佈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預測、預報,並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要及時通報。
此外,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野外環境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所在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集、處理。
看點四:
縣級以上政府應在特定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
集貿市場經常見畜禽活體交易,甚至出現參觀“活禽宰殺”現象,如何減少畜禽傳播疫病風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集貿市場作為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的場所,通常人流量比較大,環境比較複雜。對動物集貿市場防疫管理與動物集中養殖、屠宰、加工等場所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動物防疫法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增加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集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的具體辦法。
“在日常生活中,在集貿市場進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體交易,包括現場宰殺,這種交易方式與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後再交易動物產品相比較,相關的人員和消費者沒有條件來採取嚴格的防護隔離消毒等措施,所以更容易導致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傳播。”楊合慶説。
他介紹,近年來,有關方面和許多的社會公眾對於減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的呼籲日益增多,為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認真研究,在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畜禽的活體交易。
看點五:
犬隻管理主責在地方政府,省區市應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具體辦法
新動物防疫法還對犬貓等寵物防疫工作做了明確規定。
楊合慶介紹,現在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同時,犬隻傷人、傳播狂犬病的事情時有發生,有時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廣大人民羣眾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在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許多意見都是關於加強養犬管理方面的。
他表示,應當看到,我們國家不同地區之間,城市和農村之間情況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全國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05個設區的市制定了養犬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的地方還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養犬管理措施也不盡相同,有較大區別。
“考慮到上述情況,同時也考慮到養犬問題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是老百姓身邊事,自己的事。犬隻管理職責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時還需要人民羣眾和羣眾性自治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各方面共同參與。對這個問題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措施更為合適。”楊合慶説。
他表示,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從防止傳播狂犬病等疫病出發,就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加強犬隻登記,加強流浪犬貓管理等重要環節,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當然作為地方立法的組成部分,設區的市級地方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養犬管理的具體辦法。
看點六:
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納入動物防疫法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予以明確。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副局長王功民稱,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是影響動物防疫成效、公共衞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的一項重要因素,是動物防疫監管鏈條中的一個關鍵環節。
“當前部分地方在推進無害化處理工作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責任意識不夠到位、體系佈局不夠合理、保障措施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等情況,部分問題亟待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和解決。”
王功民介紹,本次修訂將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納入了動物防疫的定義,並新增一章專門予以規範,着力解決制度、機制和保障等核心問題。
一是明確生產經營主體和運輸主體的責任,並設定了禁止性的條款。二是明確了無害化處理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分工。三是明確縣鄉兩級政府對不同區域發現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和溯源職責,以及野外環境發現的病死野生動物的收集、處置規定。四是明確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的制定主體和無害化處理的運行機制。五是明確各級財政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提供補助,以及補助標準、辦法的制定。
“上述法律規定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責任,加快我國病死動物無害化場所的建設,更好保障無害化處理體系和可持續運行。”王功民説。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徐美慧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