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肖像製作表情包 侵權!
主辦:市委依法治市辦
市司法局 福州晚報
協辦: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恆(福州)律師事務所
在單位舉辦的年會上,小強表演的小品大獲成功,其豐富的表情和動作獲得同事們的稱讚。但小強還沒高興幾天,就發現自己的演出照片和視頻被製作成各種表情包,在公司微信羣廣為傳播。其中不少表情包內容低俗、形象不佳。這令小強極為不悦。小強了解到表情包是同事小剛製作的,便要求其刪除。但小剛不以為然。小剛的行為是否侵犯小強的肖像權?
北京德恆(福州)律師事務所鄭珍清律師解析:小剛的行為構成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消了“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均構成侵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權。小剛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未經小強同意使用其肖像製作表情包,構成侵犯小強的肖像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全文共585字)
作者:葉智勤
來源:福州日報社數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