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2023“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

  中新網8月31日電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今年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羣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羣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刷單炒信”、虛構交易等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是“鐵拳”行動的重點內容之一,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一、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婼薇樂護膚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婼薇樂護膚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2023年5月8日,密雲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平台“HELIUS赫麗爾斯官方旗艦店”直播間推薦、銷售化妝品時,涉嫌存在對商品功能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經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18日,北京婼薇樂護膚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直播間銷售其化妝品時,直播背景中使用“專研抗老”等字樣。另查,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5月18日,當事人在某平台“HELIUS化妝品旗艦店”主頁面及23款產品陳列背景上宣稱“專研抗老”。經核查,上述化妝品均無抗老功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密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隨着網絡直播業態的發展,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等問題時有發生。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規範網絡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消費信心的決心和行動。

  二、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祝塘德金製衣廠“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3年6月1日,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陰市祝塘德金製衣廠“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萬元。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案件線索,發現江陰市祝塘德金製衣廠涉嫌存在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從事衣物等產品的生產,並在某批發平台上銷售上述產品。為了提升產品在平台網站的搜索排名等,當事人於2021年7月向平台“店小二”朱某開放了後台操作權限,並提前預支部分錢款用於朱某組織“刷手”“刷單”。朱某通過當事人後台將商品鏈接發給“刷手”,“刷手”通過商品鏈接在平台下單並支付價款,但根據約定當事人並不發貨。“刷手”在未收貨的情況下確認收貨,當事人收到貨款後將貨款轉給朱某,朱某再將收到的貨款和“刷單”服務費用支付給“刷手”,相關資金通過上述方式循環使用。截至2022年11月30日,當事人在該平台共成交1303單,銷售總額959.01萬元,其中虛假交易354單,虛假交易金額858.7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前,不法分子將“刷單炒信”從零售領域拓展到了批發領域。該案的查處,有力打擊了商品批發領域“刷單炒信”違法行為,警示網絡交易經營者要自覺維護網絡信用評價體系,堅守誠信原則,堅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營商環境。

  三、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谷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3年7月4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蘇谷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萬元。

  2023年4月20日,虎丘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蘇谷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提取當事人“刷單”記錄等材料。經查,當事人是一家電子商務運營公司,主要為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提供網店的裝修、運營、推廣服務。為幫助其運營的網店提高流量、交易量等,當事人自2022年起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各電商平台進行“刷單炒信”並收取費用。截至案發,共計“刷單”173558筆、“瀏覽單”195880筆,涉案金額361.2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虎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分批控制,鎖定當事人的主要部門負責人,查閲相關人員的電腦記錄,抽絲剝繭最終取得相關證據,依法打擊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查處損害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各類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不斷優化市場環境。

  四、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金沃泰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3年4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金沃泰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5萬元。

  2022年10月18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杭州金沃泰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通過虛假交易的方式,為外賣平台商家進行有償“刷單”“刷好評”。經查,當事人於2022年5月開發“曉*優選”App、建立App用户微信羣、發佈“刷單”“刷好評”任務,並列明五星好評要求和滿額返現優惠措施;組織用户領取餐券,前往網絡訂餐平台對應的商家下單,隨後按照五星好評要求進行評價,對符合要求的會員提供返現優惠。當事人按照每單2元至3元不等金額向213家商户收取好評服務費,違法獲利711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刷單炒信”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該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行業內同類型違法人員,讓誠信迴歸市場,進一步推動電商平台規範健康發展。

  五、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東田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3年3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東田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萬元。

  2023年1月9日,餘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杭州東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刷單炒信”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電商平台共開設9家網店,從事工控機的銷售。2019年7月30日以來,當事人為提升網店銷量以及在電商平台同類網店中的排名,組織員工及員工親友以發空包或資料的方式虛構網店商品交易量,並向“刷單”人員支付佣金。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虛構交易12573單,支付佣金27.88萬元,虛構交易額6900餘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餘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組織員工及員工親友等熟人,多年來以“少量多次”的“螞蟻搬家”方式“刷單”,行為更加隱蔽複雜。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挖掘案件線索,針對“刷單炒信”新手段、新模式,始終保持打擊“刷單炒信”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維護網絡交易市場秩序。

  六、湖北省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赫醫用材料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3年6月8日,湖北省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赫醫用材料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萬元。

  2022年11月3日,潛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羣眾舉報,依法對江赫醫用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2021年1月至11月,當事人為提高網店新品銷售業績,讓公司員工及員工家屬下單,然後返還費用並支付佣金,即“刷單”。當事人還以現金紅包的方式誘導顧客進行好評,即“補單”。當事人通過“刷單”形式虛構交易40單,金額合計2606.81元,支付佣金157.7元;通過“補單”形式虛構好評147單,金額合計13342.3元,支付“佣金”1656.6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潛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刷單”“補單”行為通過虛構商品銷售數量和用户好評,干擾消費者對商品真實銷售情況的認知,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該案的查處,有利於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七、湖南省長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湖南善連者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4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善連者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長沙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收到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線索,反映“量寶”平台利用微信號批量“刷人氣”“刷評論”。經查,2022年3月,湖南善連者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搭建“量寶”服務平台並開發內置程序,通過登錄多個微信號實現“自動接單、自動點播、自動點贊、自動評論”,並有償為微信平台用户的直播間、公眾號、視頻號提供批量“刷贊”“刷評論”“刷瀏覽量”等服務,以達到提高人氣和優先推薦的目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產品或服務的真實銷量、客觀評價是消費者選擇產品或服務的關鍵性因素。本案中,當事人“刷贊”“刷好評”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平台數據的真實性,也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八、四川省達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成都縱橫航旅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3月29日,四川省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成都縱橫航旅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虛假宣傳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2023年3月16日,達州市市場監管局協同達州市交通局調查一起網絡輿情時,發現成都縱橫航旅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達州分公司在推銷會員卡時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在推銷會員卡過程中,其銷售人員統一着裝(與機場工作人員相似)且不主動亮明身份,誤導消費者認為其是機場工作人員;選擇性、片面性介紹會員卡,讓消費者對服務範圍、抵扣方式等產生誤解;宣稱的“根據航線航班單次抵扣30元—200元不等”與協議約定的“每次優惠額度為機票價格的2%—20%”不一致,且實際抵扣金額存在低於下限30元/次的情況。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3月19日,當事人累計銷售會員卡619張,銷售價格1680元/張。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本案查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由點及面”,聯合有關部門對相關企業進行梳理,督促相關行業進行自查自糾,對違法經營者產生震懾,努力營造良好市場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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