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為履行物業管理而創建的微信羣羣主對羣成員在微信羣裏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的案件,羣主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由其所在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資料圖。圖源:視覺中國
微信羣聊已成為人們生活的日常。如有人在微信羣裏罵人,羣主應該採取措施進行勸阻,如果慢作為、不作為就應該擔責。本案中,這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建微信羣后,有人在羣裏罵人,但羣主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一直沒有采取措施勸阻,顯然是一種不作為、慢作為,使本該可以遏制的矛盾擴大化了。羣主應儘早採取措施勸阻,如果不聽勸阻的完全可以將罵人者踢出羣,矛盾也就不會擴大、變複雜了。
國信辦印發的《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法院判定這一物業公司建的工作羣主承擔責任,符合“誰建羣誰負責”的原因,實際上是提醒各位羣主,既然當了羣主,就應該負責。作為羣主,應該明確互聯網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自己的管理職責。要嚴把羣成員審核關,對入羣的人進行必要的篩選,對羣成員在羣中的言行進行必要的規範和提醒。
這一案例也提醒網民,既然加入了微信羣,就應該遵守羣裏的規矩,也應該對自己負責對羣主負責,千萬不能在羣裏辱罵他人,或者是發表有損國家形象、有損民族尊嚴、有損人民利益的言論。只有羣主與羣成員之間相互配合,才能使羣更加温馨,相互交流、相互溝通,更加和諧,增加感情。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