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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微信羣也屬於公共空間,羣內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就可以在業主微信羣隨便發言嗎?讓小編帶您瞭解今天的案件……
基 本 案 情原告張三與被告王五均是某小區業主,二人曾因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產生過矛盾。2020年12月某日,王五在有115名羣成員的業主微信羣中發出9段語音謾罵張三,其中使用了“那隻衰人”“發瘟”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引起羣成員圍觀評價。
據此,張三以王五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王五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但王五辯稱其在微信羣裏所發的消息為客觀事實,張三本就在小區內的社會評價低。
判 決 結 果海珠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小區業主微信羣中向原告張三賠禮道歉,同時駁回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 判 理 由01關於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被告王五在小區業主微信羣中針對原告張三使用了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羣的成員組成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被告的行為確易引發對原告人格的貶損,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存在因果關係。即使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02關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問題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原告要求被告在小區業主微信羣公開賠禮道歉,合法有理,應予以支持。但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本案中被告的侵權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微信羣上賠禮道歉足以彌補原告所受影響,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 條 鏈 接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目前,微信已成為公眾日常溝通聯絡和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工具,因在微信羣裏發佈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糾紛也不斷增多。2021年以來,海珠法院共受理此類名譽權糾紛31件,佔名譽權糾紛案件總數比例高達81.6%。
微信羣、朋友圈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非法外之地。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微信用户切記謹慎言論、文明用語,別讓溝通的工具,變成侵權的幫兇。即使雙方存在矛盾、糾紛也應當尋求合理正當的途徑去解決,這對於規範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民一庭 劉伊莎 曹昭明
【來源:廣州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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