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罪錯未成年人絕不是縱容犯罪

    近日,央視新聞報道了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2022年6月,小宣(化名)因為涉嫌盜竊罪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鑑於小宣的認罪態度及半年來的表現,2023年1月,檢察機關對小宣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考驗期為6個月。這並不是該案處理的終點,當地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社工的幫扶和矯正還將繼續跟進。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定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中國化表達,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必須踐行和堅持的工作理念和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其權利保護狀況取決於成年人的認知和行動。對此,要以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效性為目標,形成總體上和長遠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方案。例如,在艾滋病患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檢察機關為保護被害人隱私,組織不公開聽證,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給其造成的危害後果和長期影響。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堅持“雙向保護”,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依法保護罪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過多年實踐和研究,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於2012年被寫入刑事訴訟法。對此,一些人不理解:對於罪錯未成年人的挽救、幫扶,是否意味着對犯罪的縱容?

    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尤其是處於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容易衝動,難以自我控制。簡單地對罪錯未成年人實施懲罰,難以發揮預防犯罪的作用。因此,中國司法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形成了一套強調對罪錯未成年人區別對待的制度。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是對“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踐行。

    對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處理,涉及多個司法環節和社區矯正、心理撫慰、回訪幫教、社會融入等方方面面,專業性較強,必須充分協調各方力量。例如,在罪錯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過程中,青少年事務社工發揮着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的青少年事務社工仍存在缺乏有效運行機制、與社區對接不夠通暢等問題。青少年事務社工機構人員也面臨職業地位不高、待遇較低、發展空間有限等現實困擾。

    近日發佈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對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中的不良行為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矯治教育等作出細緻規定。通過確立標準和規範,有利於司法社會工作服務的持續和穩定,確保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幫扶矯正落到實處。不少地方的團組織在培育聯繫青少年事務社工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經驗,為形成一體化社會關護機制提供了支持。

    基於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特殊規律,實施順應其身心特點的處理,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產生的宗旨,有利於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應當嚴格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對於幫助其重新迴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生導師)

劉昱輝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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