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不服判決,竟在上訴狀書裏辱罵法官,被拘留七日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威寧縣法院收到一張“特別”的上訴狀,該上訴狀裏多處出現侮辱性語言,矛頭直指一審法官。原告朱某訴被告趙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趙某因不服判決,決定上訴,為了發泄心中的不滿,就在上訴狀裏罵起了一審法官。而且,在法官提醒之後,仍然無理取鬧,其行為嚴重妨害了訴訟秩序,法院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對他司法拘留七日的處罰,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法官提醒:在一個案件中,法官依法正當行使審判權利,就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系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但絕不能逞一時口舌之快侮辱法官、褻瀆法律,這樣既不能解決本來的法律糾紛問題,還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了新的“麻煩”。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貴州日報當代融媒體記者 孟劍飛

編輯 郝夢

編審 李中迪 楊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