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黃綺委員:建議離婚案件預留家務補償份額,再分割共有財產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此,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婦聯副主席黃綺表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過去婚姻法中已有規定,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保留,而且變得更加完善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釐清。因此,她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出台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或推出一些指導性的判例。

黃綺介紹,通過法律裁判文書的檢索發現,司法實務中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仍然比較謹慎保守。判決支持補償請求權的案件數量不多,金額也不高,目前看裁決支持的補償金額高的也就五萬元,低的才數千元。

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以及男女兩性固有的生理差異的影響,現實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為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家務勞動價值究竟如何評價,事關婦女權益保障,也關乎家庭的穩定,應予以關注。

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情況不盡人意,她認為,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務勞動的價值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傳統觀念中將“家務勞動”視為對家庭成員的愛與情感的具體表現。因此,社會觀念上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度並不高。

同時,家務勞動與共有財產製的關係有待釐清。在夫妻共有財產製之下,家務勞動的價值往往被認為體現在夫妻共有財產中,認為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通過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即可得到補償,無需另行評估計算。這也是原《婚姻法》將其侷限適用於分別財產制的緣由,如何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之間的關係,也是法官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正因如此,法官在處理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時十分慎重,多采取析產時酌情照顧的方式,數額一般不高。

基於以上兩點,家務勞動價值本身難以量化。她表示,家務勞動屬於家庭事務,外人很難知曉其中究竟誰的貢獻更大,一般情況下也僅考慮全職主婦的訴請,“雙薪家庭”中的當事人往往訴請難以得到支持。此外,對一方因家庭整體利益考量而作出了對自己個人職業發展不利的選擇,在司法實務中一般不予考量,這顯然有失公允。對此,黃綺建議以下三點內容:

一是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婦女權益保護法》正在修訂,她建議在《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因素的基礎上,還應將因此犧牲了自身的發展機遇也能作為考慮因素之一。此外,應該增加“夫妻財產知情權”條款,讓夫妻之間持夫妻關係有效證明查詢對方財產成為可能。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來説,這也是瞭解家庭財產的應有之義。充分了解家庭財產,是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

二是制定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鑑於家務勞動、喪失發展機會等對家庭貢獻的財產利益難以量化,基層法院有“適用難、不適用”的現象,建議最高院開展綜合研究,制定和出台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判決情況下離婚經濟補償應考慮的因素、如何合理確定經濟補償數額,離婚經濟補償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等,以在全國司法實務中統一法律適用。

三是優化程序性、制度化規定。建議離婚訴訟中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補償請求權。因經濟補償請求權需當事人一方主動提起,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且經濟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提起,離婚後不能單獨提起,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建議由法官對當事人加以釋明。

同時,她建議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預留家務補償份額,再進行共有財產的分割,避免執行困難和重複訴訟。

(wyp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