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吃瓜羣”羣主被告,法院宣判!

羣內發消息“吃瓜”

羣主被判賠錢道歉

近日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公佈一起

名譽權侵權案件

「以案普法」“吃瓜羣”羣主被告,法院宣判!

2021年12月,一條關於上海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家長之間非正常交往的附圖八卦,在奉賢區社交媒體網絡平台傳播開來。“A媽媽”在孩子班級微信羣中發佈了老公與“B媽媽”之間非正常交往的言論,引起廣泛關注。

被告王某看到該消息後,發現“B媽媽”在微信羣中備註的孩子“B”,與自己班級裏的某位同學同名同姓,便誤以為“B媽媽”就是該同學的母親--原告李某。

「以案普法」“吃瓜羣”羣主被告,法院宣判!

王某將李某照片發至近500人的微信羣內來源:上海奉賢法院

隨後,王某將李某的照片發送至以其為羣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羣中傳播。該條信息迅速發酵,導致眾人均認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

後經雙方確認,李某與“B媽媽”並無關聯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將王某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開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和律師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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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的部分聊天記錄截圖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自己的行為確實有錯,同意在朋友圈和“微奉賢”公眾號上發佈道歉聲明,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和律師費金額過高,只願承擔部分。

上海奉賢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

其一,被告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李某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近500人的微信羣主,出於看熱鬧的心態,發送四張涉事聊天記錄截圖,主動引起話題討論,並未經核實,擅自將原告照片發至微信羣內,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

被告的行為直接將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誤導羣內成員以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經明顯超出自由表達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貶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後被告雖予以澄清,但是考慮到涉案微信羣的人數眾多、網絡空間的快速傳播性特點,被告的侵權行為必然會給原告的個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也會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損害,故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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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王某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奉賢”公眾號上面發佈道歉聲明的訴訟請求,基於被告自認其發佈的微信內容不實,且同意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准許。

被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必然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損害,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上海奉賢法院判決:

被告王某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奉賢”公眾號向原告李某公開發布賠禮道歉聲明,保留三天不刪除;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決主文確定的義務,則上海奉賢法院將依李某申請,選擇在本市任一市級報刊上刊登相關的賠禮道歉聲明,產生的費用由王某負擔。

上海奉賢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律師費4000元。

判決後,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生效。

來源:中國普法

【來源:鶴崗東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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