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賠償海灘修復成本等27.8萬元

福州晚報訊 近日,福清市檢察院對林某某、吳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同時針對本案提起福州地區首例盜採海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4名被告共同賠償海域生態損失價值、海灘修復成本及管理成本共計278253.98元。

經查,2019年7月—9月,林某某、吳某某等4人為採砂牟利,共同出資購置並改造了一艘採砂船,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先後在西犬列島及福清沙埔牛峯村附近海域盜採海砂,共計盜採海砂價值700472元。2019年9月14日,該採砂船在福清沙埔牛峯村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民警當場查獲。

福清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林某某、吳某某等4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開採海砂,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對海洋生態資源環境造成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委託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就上述被告人在福清沙埔牛峯村附近海域非法採礦的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情況及修復費用開展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經評估,林某某、吳某某等人海域採砂的行為除直接導致砂資源流失外,還對採砂區域海洋生態和海岸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整體影響價值包括:海域生態損失價值5153.98元、海灘修復成本256600元、管理成本16500元,總計278253.98元。

近日,福清市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以上訴求,對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2年9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處8萬到10萬不等的罰金。此4人均真誠悔罪,於判決前共同退出違法所得,預繳了上述生態修復費用,用於海洋生態修復建設。

(全文共654字)

作者:葉智勤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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