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依法從嚴懲處司法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強調,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必須堅持刀刃向內,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意見》將自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對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依法懲治工作,先後制定出台了多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其中,2018年9月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定罪量刑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甄別發現不及時、司法機關查辦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溝通協作機制不健全、相關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影響對虛假訴訟犯罪的懲治力度。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開展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形成了《意見》,對建立健全虛假訴訟犯罪懲治配合協作和程序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意見》包括總則、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程序銜接、責任追究、協作機制、附則等七章,共二十九條。《意見》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作,加強溝通協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書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互通數據平台,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發掘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線索,逐步實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案件信息、數據共享;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增強全社會對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防範意識,震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的具體問題作了規定。《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犯罪線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所需書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審查後的具體處理方式和相關時限要求。《意見》同時明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實行監督;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相關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訴訟,但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二是確立了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偵辦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與辦理相關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針對存在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應處理方式;四是為便於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虛假訴訟犯罪偵查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已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精神,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規定拷貝電子卷或者查閲、複製、摘錄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針對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參與虛假訴訟問題,《意見》規定了對上述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總體原則。《意見》強調,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必須堅持刀刃向內,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公證員、鑑定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意見》還明確,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先行採取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引導相關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思想認識,及時對實施虛假訴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採取強制措施。
此外,《意見》還就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中“提起民事訴訟”的外延、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等內容作了規定。
(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
(編輯 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