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汽修廠修車用舊件 法院:3倍賠償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在成都市消協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頗受關注的維權案件。修理廠使用舊件進行維修,消費者請求侵權賠償。最終,高新法院支持消費者訴訟請求,判決修理廠向消費者三倍賠償修理費用22377元及合理開支54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是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2020年3月2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嚴重受損,經保險公司定損後送至被告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的修理廠進行維修。

2020年7月9日,陳某經通知前往取車。陳某回憶,其當天就發現車輛所更換的配件疑似舊件且沒有安裝車載攝像頭,向修理廠提出後,修理廠讓他過幾天再來處理。2020年7月17日,陳某再次將車開到修理廠,但修理廠僅答應為陳某補裝車載攝像頭,對陳某反映的舊件問題不予理會。雙方爭執不下,陳某當場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認定屬於修車糾紛,建議陳某通過司法途徑處理。2020年7月30日,陳某委託成都某司法鑑定所對車輛所更換的發動機罩、前大燈、前葉子板、前減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內的十項配件是否為舊件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所於2020年8月4日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所鑑定的十項配件均為舊件。

案件開庭後,修理廠否認使用舊件進行維修,主張其更換的配件均為新件。並提出,車輛經過保險公司復勘和陳某試駕,陳某已提走車輛,應視為保險公司和陳某均對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驗收合格。其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書》為陳某單方委託鑑定,未經過修理廠對鑑定的配件進行確認,且距離陳某取車已經20天,無法排除從取走車輛到送交鑑定的過程中,陳某故意更換配件或人為損壞的情形。

陳某向法庭陳述,之所以取車後20天才送交鑑定,是因為其在2020年7月6日接到取車通知,其子在第二天就發生車禍身亡,因此7月9日取車時雖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但急於用車處理家事所以仍將車開走,直到家事處理完畢才在7月17日再次找到修理廠,多次協商未果才選擇進行鑑定。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作為車輛所有權人為車輛投保了車險,車輛受損後經保險公司定損,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提供汽車修理服務的經營者與陳某之間建立修理合同關係。《鑑定意見書》雖為陳某單方委託所出具,但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具有相應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合法,且鑑定人員到庭接受了雙方質詢,對鑑定意見進行了合理説明,該公司雖不認可鑑定結論,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駁。陳某在對維修質量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開走車輛雖與一般社會經驗不符,但系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車的情況下作出的舉動,行為動機具有説服力,符合人之常情。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雖質疑陳某存在故意更換或損壞配件的可能性,但未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其未按《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維修配件追溯制度要求,未能提供相關配件來源憑證,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在提供車輛維修服務過程中,更換的配件為舊件,構成欺詐,嚴重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成都某汽車服務公司按照相應配件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陳某經濟損失22377元,以及陳某鑑定費、拆裝費、鑑定人出庭費用等合理開支5400元。

該案承辦法官羅莎表示,近年來,汽修領域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主要表現在維修機構無資質、過渡維修、捆綁消費、配件以次充好、收費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權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發生此類糾紛的直接原因在於消費者與承修人之間的專業知識和信息不對稱,普通消費者對於維修標準、修理技術、配件質量均難以作出有效甄別和準確判斷。作為消費者在進行車輛維修時要謹慎選擇正規商家,修車前要求籤訂書面合同,明確維修範圍、維修價格、配件單價和質量等級,對於車輛送修前後狀態可以拍照或錄像方式記錄,及時保存憑證,便於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若遭遇維修欺詐,及時保留證據,依法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