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太囂張!模仿簽名,偽造收條、協議書……一當事人向法庭提交偽造的證據!法院:罰5萬!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綜合

大家知道嗎

在法庭上偽造證據的後果

是非常嚴重的!

2020年5月15日

原告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鍾某、李某返還以合夥經營土地名義收取的投資款850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被告鍾某

為佔有原告賴某的投資款

向法庭提供

模仿他人簽名偽造

《土地轉讓協議書》

和《股份協議書》各一份

偽造金額分別為60萬元、

185萬元和55萬元的《收條》3份!

虛假證明原告賴某

與被告鍾某、李某

和案外人鍾某某、胡某某

林某某存在合夥關係

被告鍾某提供偽證

對案件審理造成嚴重影響

經調查核實

其提供的證據與事實

嚴重不符

在鐵證面前

鍾某最終承認其偽造證據的行為

2020年10月26日

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告鍾某

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小編提醒大家

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

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

切勿因小失大

自食惡果

來源:江西法院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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