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囂張!模仿簽名,偽造收條、協議書……一當事人向法庭提交偽造的證據!法院:罰5萬!
大家知道嗎
在法庭上偽造證據的後果
是非常嚴重的!
2020年5月15日
原告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鍾某、李某返還以合夥經營土地名義收取的投資款850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被告鍾某
為佔有原告賴某的投資款
向法庭提供
模仿他人簽名偽造的
《土地轉讓協議書》
和《股份協議書》各一份
偽造金額分別為60萬元、
185萬元和55萬元的《收條》3份!
虛假證明原告賴某
與被告鍾某、李某
和案外人鍾某某、胡某某
林某某存在合夥關係
被告鍾某提供偽證
對案件審理造成嚴重影響
經調查核實
其提供的證據與事實
嚴重不符
在鐵證面前
鍾某最終承認其偽造證據的行為
2020年10月26日
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對被告鍾某
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小編提醒大家
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
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
切勿因小失大
自食惡果
來源:江西法院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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