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拿着4袋散硬幣來清償執行款,被法院認定為消極對抗執行行為並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的事情引起關注。
據悉,此事緣起於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被執行人葉某是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是該公司原員工。2018年11月,朱某進入葉某公司從事汽車修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替朱某繳納社保。2019年7月,朱某工作時手部受傷,經治療後繼續在該公司工作。12月1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朱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朱某工資4.7萬餘元。該汽車服務公司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到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要求公司向朱某支付工資差額3萬餘元,葉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維持原判。12月28日,依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當地法院找到並依法扣押了被執行公司名下的一輛汽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望對此心存不滿。12月29日下午,葉某望帶着幾名公司員工,拖着4個裝滿硬幣的麻袋來到法院的安檢室,法警見狀將其攔下。葉某稱袋中有2萬餘元硬幣,要用這些硬幣清償執行款。
針對葉某行為,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等相關規定,決定對某汽車服務公司給予罰款5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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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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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寄語
小編提醒大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我們呼籲當事人理解和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工作,履行義務、善意還款。否則,故意妨礙執行或實施惡意履行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供稿:張偉健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