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加入傳銷組織致1死2傷,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衞”

11月27日,最高檢察院發佈6起正當防衞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當事人誤入傳銷組織,遭多人暴力對待後奮起反抗,致一死二傷,檢察機關核實具體案情後,認定屬於“正當防衞”。

暴力抗拒加入傳銷組織致1死2傷,檢察機關認定“正當防衞”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衞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衞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衞不起訴案、湖北省京山市餘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衞不起訴案。

據介紹,6起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衞,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姦、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衞不起訴案是關於對暴力傳銷的防衞。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後,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並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後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後,逃離現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安某某符合鋭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後移送至檢察機關。袁州區檢察院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衞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其防衞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有關負責人介紹,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在判斷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衞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脱困境實施防衞,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衞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特別是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

負責人表示,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衞,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如本案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衞權;有利於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此外,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佈有助於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衞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並且也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衞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高健

編輯 徐慧瑤

流程編輯 劉偉利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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