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護航長江禁捕!滬蘇浙皖檢察機關聯合發佈典型案例
滬蘇浙皖檢察機關今天聯合通報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總體工作情況。截至2021年2月,四地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104件170人,提起公訴1958件3283人。來看典型案例↓
基本情況
2020年以來,滬蘇浙皖檢察機關聯合開展了環太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三年專項行動、長江“十年禁漁”專項行動,聚焦澱山湖、太浦河等重點跨界河湖開展聯合巡航、聯保共治,推進流域“河湖長+檢察長”制度全覆蓋。
截至2021年2月,四地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104件170人,提起公訴1958件3283人。共立案非法捕撈類公益訴訟案件1121件,履行訴前程序999件,起訴340件。特別是依託長三角區域檢察協作機制,高質量辦理跨域案件,有效促進江豚、中華鱘等瀕危物種棲息水體修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2020年12月最高檢發佈的第三批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中,四地檢察機關共有7件案例入選。
1.上海張某某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公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為非法牟利,在長江、東海禁漁期內,經事先商議,多次在長江上海段、東海海域分工進行非法捕撈並將漁獲物銷售牟利。其中,張某某負責確定地點組織捕撈,錢某某等人負責實施捕撈,金某某等人負責轉運並銷售漁獲物。2020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在將漁獲物運往銷贓地的途中被民警抓獲,並從運輸貨車上當場查獲94箱漁獲物。
經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歷次非法捕撈水產品漁獲物總重量為300餘公斤,價值人民幣5723元;現場查扣的94箱漁獲物總重量為600餘公斤,價值人民幣26676元;從被告人錢某某等人處查扣的漁具為單船有翼(袖)單囊拖網,屬於長江干流禁用漁具及東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於最小網目的網具。9名被告人到案後,均認罪認罰,併購買3000至10000元不等的魚苗用於增殖放流,修復受損漁業資源。
訴訟過程
2021年3月8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3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是長江上海段禁捕後犯罪規模最大、涉案人數最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檢察機關積極履行主導責任,對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收購、運輸、出售水產品行為進行全方位打擊,斬斷非法利益鏈條,彰顯從嚴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的決心。
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一是全鏈條打擊以銷促捕的非法捕撈模式。針對本案被告人事先承諾收魚,組織多艘漁船捕撈的“捕銷一體化”模式,強化對組織者、收購者的查證和追責,斬斷地下產業鏈條,從嚴打擊職業化非法捕撈犯罪團伙。
二是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優勢,強化引導偵查取證。深入追查非法捕撈人員歷次作業情況,重點引導偵查機關以查獲賬本為基礎,通過提取相關電子數據印證賬本數額,固定言詞證據,準確認定既往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及金額。
三是自行補充偵查,推動解決價格認定難題。因長江禁捕後野生江魚市場價格缺失,對漁獲物的價格認定陷入困局。本案偵查階段,在價格認證部門出具《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主動作為,與多部門共同協商助推解決價格認定難的問題,並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機關委託相關部門對漁獲物價值予以認定,為精準量刑奠定基礎。
四是跨省協作移送案件,夯實核心證據材料。本案3名非法捕撈者系由江蘇省海門市漁業行政主管機關查獲並當場扣押漁具,上海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與江蘇公安機關跨省移送案卷材料,固定了作案所使用的漁具系禁用捕撈工具的核心證據。
五是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一手抓打擊、一手抓修復”,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生態環境修復有機結合,經工作,本案全部被告人均於提起公訴前購買魚苗用於增殖放流,修復被破壞的漁業資源。
2.上海韓某甲、韓某乙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間,韓某甲、韓某乙經事先預謀,僱傭工人多次夜間駕駛漁船至長江上海段長興水域、九龍港附近水域,違法使用高壓發電裝置進行拖網捕撈作業,並將漁獲物銷贓於他人。經查,兩人利用上述方法在長江上海段非法捕撈水產品9次,累計捕獲漁獲物近2.5噸,累計獲利人民幣3萬餘元。同年9月17日晚,兩人捕撈作業完畢後,在江邊私下交易時被當場抓獲。民警現場查獲漁獲物300餘千克,並當場扣押了用於捕撈的電拖網、逆變器、發電機等涉案工具。
調查和訴訟
2020年1月7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鐵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本案進行立案審查。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認定,韓某甲等人使用漁具系採用電脈衝方式進行輔助捕撈的拖曳三重刺網,屬禁用工具。檢察機關認定,韓某甲、韓某乙使用漁船拖帶電漁網的方式在長江水域進行掃蕩式捕撈,會直接致魚類受電擊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損傷,並對水體中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
經上海市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上述非法捕獲的漁獲物市場價值為7萬餘元。
2020年4月16日,上鐵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韓某甲、韓某乙提起公訴,並以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年6月,經法庭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韓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韓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韓某甲、韓某乙連帶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7萬餘元,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後,上鐵院承辦人員跟進賠償履行情況,結合侵權人經濟狀況,協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執行局制定分期賠付方案,現公益訴訟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系長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涉案漁獲物數量多、價值高、作案工具破壞性大的惡性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立足案件特點,一是及時引導偵查機關收集並固定行為人既往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相關賬冊、轉賬記錄等證據,準確區分漁獲物類別及數量,實現精準打擊。
二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實現打擊犯罪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體現了檢察機關踐行生態環境修復司法理念和守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
三是加強聯動,該案判決後,檢察機關與多部門會籤協作工作備忘錄,積極參與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通過“世界環境日”加強對本案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3.江蘇曹某國、曹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江蘇省崑山市澱山湖河蜆翹嘴紅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全面禁捕。2019年10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曹某國、曹某經預謀,駕駛含增氧設備的改裝汽車至江蘇省崑山市錦溪鎮計家墩窯廠附近河道邊,而後駕駛橡皮艇至澱山湖河蜆翹嘴紅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多重刺網捕撈鰱魚、鱅魚等保護魚類共計750.55千克。當晚8時許,漁政執法人員巡查至此處時,被告人曹某國、曹某駕駛橡皮艇逃離現場;數日後經行政執法人員電話通知,二人又主動到案配合調查,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依託當地“二級響應、三級聯動”的“兩法銜接”機制,檢察機關獲悉本案後,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針對澱山湖水域分屬江蘇省崑山市和上海市青浦區管轄的特殊情況,引導公安機關讓犯罪嫌疑人攜帶衞星定位儀辨認作案現場,查明案件管轄問題;引導公安機關聯合農業農村部門委託江蘇省淡水水產研究所對本案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評估,查明修復費用的具體數額。
2019年11月19日,經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批准逮捕曹某國、曹某。為使遭受破壞的漁業資源早日得到修復,檢察機關在批准逮捕以後,繼續引導公安機關聯繫曹某國、曹某家屬及辯護人代為賠償漁業生態資源損失。2020年1月2日上午,曹某國、曹某家屬購買了價值人民幣17323元的鰱、鱅魚苗共計1522公斤,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監督下,於澱山湖河蜆翹嘴紅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增殖放流。
2020年2月18日,檢察機關以曹某國、曹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二被告人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2020年7月17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曹某國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曹某國、曹某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是強化內外聯動,形成打擊合力。檢察機關依託“二級響應、三級聯動”的“兩法銜接”機制,實現環境資源案件信息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實時共享,確保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提出取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固定證據,查明事實;加強內部聯動,刑民審查同步推進,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即引導公安機關查明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數額,為後期可能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打好證據基礎。
二是落實認罪認罰,引導主動修復。在辦理環境資源案件中,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不是最終目的,督促被告人修復生態環境更為重要。此類案件生態環境損失司法鑑定難、費用高、週期長,檢察機關引導被告人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對漁業生態資源造成的危害,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繳納漁業資源修復費用,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使遭受破壞的漁業資源在案發兩個月後即得以修復,避免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擴大。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建立生態法益修復考察機制。檢察機關梳理了澱山湖河蜆翹嘴紅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後發生的多次起非法捕撈案件,在總結本案漁業資源得以快速修復的經驗基礎上,聯合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建立生態法益修復考察機制。由被告人採用增殖放流、參與護漁志願巡邏等方式,對漁業生態資源進行修復,主管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監督和組織驗收,檢察機關將修復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作為強制措施適用、起訴必要性、量刑建議的重要參考依據,實現打擊犯罪和漁業資源修復的同行並舉。
四是強化重點預防,注重源頭治理。2020年1月2日,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漁政等部門,組織該市漁業協會、澱山湖附近漁民和志願者共計300餘人在澱山湖舉行了大型增殖放流生態保護活動,現場見證投放成魚、幼魚。此外,還將該生態修復案例向社會公開,在警示教育涉案人員的同時,增強公眾保護漁業生態資源的意識,全面營造“支持禁捕,讓長江休養生息”的良好輿論氛圍。
4.江蘇蔣某元、潘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期間,蔣某元、蔣某華等多人在太湖水域(屬長江流域)封湖禁漁期內,使用由底拖網、電瓶等組成的漁業工具,採用國家禁用的漁法、漁具捕撈太湖魚蝦等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2020年8月9日晚,潘某某、鬱某某夫妻二人駕船在太湖銀魚翹嘴紅鮊秀麗白蝦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採用國家禁止的電捕魚方式,捕獲白魚、雜魚等漁獲物共計119.8千克,造成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經鑑定計算,潘某某、鬱某某應共同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人民幣17511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發現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件線索後,隨即展開調查核實工作:
一是通過與本院刑事檢察部門內部協作共同對案件提前介入,在釐清事實基礎上引導偵查機關針對案件特點調查取證,同時通過查閲卷宗、詢問當事人、走訪市場對涉案漁獲物的種類、重量、規格等關鍵證據全面掌握、及時固定;
二是圍繞漁業資源損失鑑定難題輾轉諮詢多個鑑定機構,在農業農村部所屬的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明確生態損害賠償並非漁政對漁獲物的簡單稱重,應當根據實際損失和修復成本合理確定,最終採用資源損失價值的三倍標準確定生態資源損失,為制定合法合理的生態修復方案尋求到法律和專業支撐;
三是多次與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太湖漁政監督支隊蘇州灣大隊等多家單位聯合會商、互通有無,明確該批案件漁業資源損失價值的計算方法和生態修復的責任承擔方式等關鍵問題。
四是及時將案件進展情況向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彙報,從宏觀上準確把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標準,針對案值低、影響小的案件快速尋求到生態修復磋商的解決途徑。
經調查核實,吳江區檢察院、虎丘區檢察院確定對蔣某元、蔣某華、潘某某、鬱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件通過公益訴訟訴前磋商途徑解決:一是確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在潘某某、鬱某某非法捕撈案中,潘某某、鬱某某共同採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其二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當事人陳述漁獲物中大部分為白魚,雜魚的品種、規格不能確定,故無法確定捕獲雜魚的市場價格,基於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以白魚市場價格計算白魚直接損失價值。根據水產養殖網2020年8月蘇州地區的價格,白魚均價為26元/斤。鑑於禁漁期採用非法網具捕撈,造成生態資源損害,建議資源損失價值的3倍確定生態資源損失。故潘某某、鬱某某共同承擔的生態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7511元。在蔣某元、蔣某華非法捕撈案中,經諮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專家意見,根據《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採用資源損失價值的三倍確定生態資源損失。然而該批案件所涉水產品沒有具體規格和品種,對價格評估存在困難,蘇州市水產養殖網顯示,河蝦統貨的均價為165元/公斤,白蝦統貨的均價為45.50元/公斤,基於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統一以較低的太湖白蝦統貨價格作為單價,同時結合當事人陳述非法捕撈太湖蝦的重量計算出漁業資源損失價值,根據漁業資源損失價值的三倍確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
二是對公益訴訟訴前磋商過程進行公開聽證。2020年9月3日,由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和派員主持,邀請多名人民監督員及行政執法機關到場,承辦人詳細闡述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生態資源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生態資源修復賠償數額等問題,同時向當事人釋明自願承擔生態資源修復責任會作為刑事案件量刑情節。公開聽證過程嚴格遵守自願、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聽取違法侵權人、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在人民監督員彙總評議後由違法侵權人自願出具承諾書,承諾限期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至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江蘇省太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用於增殖放流進行生態資源修復。
典型意義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配合省市區開展長江流域禁捕工作,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履行公益保護檢察職能,切實加強長江流域生態資源保護:
一是結合長江保護工作,確保長江流域禁捕取得紮實成效。為不適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尋求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保證太湖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進而促使長江流域生態修復落到實處;
二是拓寬公益維護途徑,完善生態環境修復機制。積極創新、拓展豐富多元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制定《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磋商辦法》,並建立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磋商機制,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有效防止公益訴訟濫訴現象;
三是全面準確理解中央禁捕退捕要求,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深刻理解貫徹“綠色檢察”要求。要嚴格落實《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於非法捕撈行為要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行為動機、主觀故意、作案手段、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貴、瀕危程度以及生態修復情況效果等多方面進行綜合研判,重點懲處有組織、經常性或者形成產業鏈的犯罪行為,而對僅僅實施搖船、提桶、撿魚等情況即個人偶爾實施的情況應予區別對待。以家庭為單位夫妻二人相互配合偶然實施非法捕撈的,要慎用刑罰,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協助做好漁民退捕安置工作。在辦案時要依據案件情況、着眼案件效果,推行“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生態檢察模式,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涉漁案件、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以打擊為手段,以幫教為目的,以“綠色”為歸宿,將懲罰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緊密結合,將生態修復主觀意願、生態修復客觀效果等納入行為人認罪悔罪量刑情節的具體表現考量。積極履職,全面發力,長效多元系統守護生態環境,為長江流域經濟帶的綠色發展保駕護航。
四是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基層檢察院及時向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彙報案情,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精準、高效地審批指導,同時派員主持、監督公開聽證程序,支持下級院探索辦案新模式,上下聯動接力審查,形成辦案合力,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
5.浙江吳某某等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間,吳某某夥同張某某等6人經預謀,明知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撈,仍使用快艇、捕蝦地籠、劇毒農藥、摻有劇毒農藥的煤餅等工具,分四次從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太湖離岸十餘米湖水中非法捕撈太湖野生蝦三百餘斤,銷贓獲利人民幣1.6萬餘元。
檢察履職情況
該案發生後,檢察機關主動了解案情,提前介入偵查。由於太湖位於浙江省與江蘇省交界處,案件管轄可能存在一定爭議,檢察機關向湖州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調取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與浙江省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並諮詢了漁政部門,證實太湖水域捕撈許可證由江蘇省管理,但案發地屬於吳興區行政管轄,確保刑事案件管轄的合法性。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為充分掌握太湖流域禁捕退捕的政策及特有水產品價值認定等相關專業問題,檢察人員跨省諮詢江蘇漁業政策專家,明確法律適用問題,認定太湖禁捕應具有與傳統“禁漁區、禁漁期”同等的法律評價意義,並綜合禁捕時間、市場環境等因素,精準認定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同時針對太湖禁捕後退捕轉產、漁民安置等問題,組織召開圓桌會議,共商落實太湖禁捕,保障漁民權益的舉措;聯合區水利局出台協作《關於建立吳興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檢察機關水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及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並針對案件中存在的使用農藥非法捕撈太湖野生蝦被銷往本地水產品批發市場等問題,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2021年2月1日,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其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生態環保案件集中管轄)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2月8日,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當庭作出判決。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太湖流域禁捕以來,浙江省首例查辦的非法捕撈太湖水產品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與公安分工配合,相互協作,並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推動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實現刑事懲罰+生態恢復相統一,同時積極關注漁民的生計問題,推動相關意見的出台。
一是注重分工配合,共同打擊非法捕撈案件。在案件辦理初期,檢察機關就與公安機關商定,由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管轄、涉案水產品價格認定等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公安機關負責證據完善等方面工作,共同築牢案件證明體系,形成打擊非法捕撈犯罪工作合力。
二是積極調查研究,準確認定漁獲物價值。太湖實行全面禁捕以來,市面上無法查詢到太湖野生蝦價格,案發時間市場中只有一般養殖蝦價格。為防止引發對涉案漁獲物價值的認定分歧,檢察機關在深入市場進行調查的同時,主動諮詢漁業專家,大家普遍認為作為太湖名品之一的太湖野生蝦在禁捕前市場價格就明顯高於養殖,如果簡單以案發時間為標準參照養殖蝦認定市場價格,有悖於常理。綜合多方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涉案漁獲物價值應以2020年9月30日太湖野生蝦的市場價格認定為宜,以此認定標準提起公訴後,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三是推動生態修復,積極參與源頭治理。本案中“小小太湖蝦,體現大情懷”,檢察機關以太湖十年禁捕、水生態治理、舌尖上的食品安全為契機,積極推動在太湖沿岸設置“南太湖水生態修復增殖放流點”,促進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同時針對太湖禁捕後退捕轉產、漁民安置等問題,組織召開圓桌會議,共商落實太湖禁捕,保障漁民權益的舉措;聯合區水利局出台協作意見,受到了有關部門及漁民的好評。
6.浙江陸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零時至5月15日12時,是平湖市內陸外蕩水域休漁禁漁期。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平湖市院)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台發現陸某某、倪某某等3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線索。其中陸某某於同年4月8日駕駛船隻至禁漁區平湖市曹橋街道愚橋村路陸家埭河道水域,採用電拖網的方式非法捕撈鯽魚、鯉魚、雜魚等水產品39.38千克;倪某某、顧某某於4月18日晚駕駛船隻至禁漁區平湖市鍾埭街道車馬浜72號附近河道水域,採用電拖網的方式非法捕撈鯽魚、鯉魚、雜魚等水產品54.4千克。經水產專家分析論證,陸某某、倪某某、顧某某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等經濟損失17033.4元。
調查和訴訟
鑑於參與非法捕撈人數眾多,且行為人主觀認識、作案手段、漁獲物數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既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又加強釋法説理,體現懲罰和教育並重,並向社會公眾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嘉興市院抽調兩級院檢察人員,於2020年5月7日成立專案組,對該批系列案進行梳理分析,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分類分層運用不同公益訴訟監督方式追究侵權責任。
1. 對於陸某某、倪某某、顧某某等人採用電拖網的手段,造成涉案水域漁業資源毀滅性破壞,且電捕魚數量較大的違法行為人,經上級院指定管轄,平湖市院於2020年8月25日刊登訴前公告,2021年3月10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陸某某等三人賠償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經濟損失17033.4元,並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起訴後,陸某某等3人全額履行賠償義務並賠禮道歉。辦案中,因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失如何鑑定存在不同認識,平湖市院聯合該市農業農村局邀請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等召開專家諮詢會,對電捕魚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生態環境損害等形成專家諮詢意見,作為追究民事責任依據。
2. 對於漁獲物相對較少,但對電捕魚危害存在模糊認識的17人,經訴前公告,嘉興市院於2020年7月17日在平湖市院就案件處理進行公開聽證,邀請相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平湖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作為具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派員出席,社會公眾、媒體等20餘人參加旁聽。聽證會圍繞侵權行為危害性、危害程度、賠償計算依據等問題展開,經證據出示、質證、發問和侵權人最後陳述等環節,促使侵權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損害,當場表示願意賠償生態環境經濟損失,最終繳納公益損害賠償金31500元。
3. 對於漁獲物數量較小,電捕魚情節輕微、願意主動賠償的15人,平湖市院依託平湖市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工作的通知》,督促平湖市農業農村局落實禁漁禁捕主體責任,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確定損害程度,並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生態賠償磋商,檢察機關派員見證磋商和生態損害賠償協議簽訂過程,通過磋商,侵權行為人主動賠償漁業資源及生態損害賠償金20000元。
典型意義
2003年以來,長江流域實行每年3至4個月的禁漁期,但長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資源仍然嚴重衰退,2020年1月農業農村部發布《長江十年禁漁計劃》,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漁工作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平湖市院充分運用“兩法"銜接平台,及時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分類分層確定公益訴訟辦案重點,確保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通過辦案推動職能部門落實禁漁禁捕主體責任,積極開展加強非法捕撈專項整治工作,發放宣傳資料800餘份,開展以案釋法活動,進一步加強漁業資源宣傳和保護力度。同時該院還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創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創新實踐基地,聯合農業農村局、治水辦、志願協會等單位,利用侵權行為人支付的生態損害賠償款先後開展三次增殖放流活動,深化“美麗河湖"建設。
7.安徽袁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上旬以來,袁某某多次在馬鞍山市花山區人頭磯附近長江水域利用漁具地籠進行捕撈。2020年7月7日凌晨4時30分許,袁某某在馬鞍山市花山區人頭磯附近長江水域利用漁具地籠進行捕撈,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繳獲漁具地籠8條、漁獲物9.014千克。經馬鞍山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漁業行政執法大隊鑑定,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8條密眼網(地籠)是禁止使用的漁具;袁某某實施捕撈的馬鞍山市花山區恆興村人頭磯附近長江水域為禁漁區。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履行審查起訴檢察職責過程中,按照該院的案件集成化辦理要求,及時將該案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公益訴訟部門第一時間進行立案,並在正義網上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無相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狀態。最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袁澤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犯罪追加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0月27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分別製作《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訴至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袁某某支付本案鑑定費用人民幣500元;判令袁某某在案發地流域購買並放流鯽、鯉或其他長江流域常見本土魚類幼苗96.6千克(約20萬尾),以利於流域生態系統中的魚類資源數量儘快恢復,或以勞務代償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漁業資源;判令袁某某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2020年12月7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對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服務環保大局。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重大決策,檢察機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推動長江生態環境保護落地實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職能,客觀調查取證,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築起一道防火牆,為加快長江生態環境修復貢獻檢察力量。
二是集成化辦案,使刑事審查、公益訴訟審查實現同步進行。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了《“食藥環”案件集成化辦理實施意見》,規定了受案範圍和辦案流程,成立了專業辦案組,將原從事刑事辦案的業務能手配置到公益訴訟部,集中優勢力量向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傾斜,打造全能型公益訴訟檢察官,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負責“食藥環”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公益訴訟工作,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和對公益的全面保護。
三是依法監督,保護漁業資源。當前,正處於長江大保護的關鍵時期,針對轄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多發的情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馬鞍山市農業農村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要求該局加強馬鞍山市長江干流及通江支流的漁業巡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發現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現實中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推動漁業相關管理辦法的完善,確保長江十年禁漁令的實施效果。
四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關注民生相結合。袁某某家庭經濟條件差,妻子身患重病,兒子還在求學,根據評估報告書的數量進行增殖放流,會令袁某某的家庭經濟狀況雪上加霜,甚至會因案至貧。針對這一問題,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增加“以勞務代償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漁業資源”的訴訟請求,既實現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又堅持了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思想。
8.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訴縣農業農村局怠於履行禁漁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懷遠縣人民檢察院開展禁漁公益保護專項巡查中發現,在懷遠縣芡河湖省級大銀魚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使用“迷魂陣”等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
調查和督促履職
懷遠縣人民檢察院經調查發現,“迷魂陣”又稱網箔、密網箔,學名為攔截插網陷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安徽省實施辦法》等規定明確禁用的漁具,因漁具網眼極小,對大小魚類一網打盡,嚴重威脅大銀魚種羣等生存和生長,破壞了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安徽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建立補償制度實施方案》(皖農漁),案涉水域屬於該方案中安徽省44個水生生物保護區之一,列入《長江十年禁捕計劃》,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懷遠縣院於2020年8月17日立案並依法向懷遠縣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該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查處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切實保護芡河湖省級大銀魚水產種資源保護區漁業資源。懷遠縣農業農村局接到檢察建議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回覆。懷遠縣院在檢察建議“回頭看”工作中發現,該局未依法履行禁漁監管職責,該處“迷魂陣”增多,對該地的漁業水產資源造成了更大的威脅和破壞。
2020年11月10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懷遠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懷遠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履行保護漁業資源監督管理職責,對在芡河湖大銀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通過“迷魂陣”等方式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予以查處,清除捕魚設施。案件審理過程中,懷遠縣農業農村局向縣政府專題報告,聯合荊山鎮人民政府會商具體處理方案,於2020年12月10日對保護區內存在的問題集中處理,拆除了芡河湖六孔閘及其保護區內所有違規網具設施,並加強保護區漁政日常執法巡查和禁漁宣傳。鑑於懷遠縣農業農村局已依法履職,依據懷遠縣院建議,懷遠縣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對該案依法作出終結訴訟的行政裁定。此後,懷遠縣院結合辦理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製作並在相關水域設立了禁漁法治宣傳和警示牌,進一步擴大辦案效果。
典型意義
酷魚濫捕嚴重破壞水生物的多樣性,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手段,推動職能部門認真整改、加強日常監管執法和禁漁宣傳,起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會面”的效果,有效推進長江“十年禁捕”落實落地,切實守護好一方碧水魚歡。
資料:市檢察院
來源:上海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