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一公司橫幅上印“反向國旗” 被罰 竟將處罰單位告了

壹現場丨一公司橫幅上印“反向國旗” 被罰 竟將處罰單位告了

北京豐台一櫥櫃公司在國慶期間印製帶有盈利性的橫幅,右上角竟然出現一面反向印製的國旗,被豐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10萬元罰款後不服,並將該部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

9月16日,該案在北京豐台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櫥櫃公司竟表示印製反向國旗是為了在國慶節期間宣傳愛國情緒,被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其中帶有經營、盈利性內容。”

北京某櫥櫃公司訴稱,在2018年國慶前夕,公司為進行促銷活動,策劃並製作了右上角印有反向國旗圖案的促銷條幅。2021年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公司在廣告中變相使用國旗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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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該公司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處罰決定書時間間隔長達3年,程序違法,並認為其處罰手段嚴厲,故訴請法院要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書。

“區市場監督管理區的立案登記表和其他文件裏明確寫着,是在2018年10月24日在立案調查中發現我們公司有違法行為的,可他們卻是在2019年4月份才開始進行調查,作為行政機關,他們沒有及時執法,本就是一種違法。”櫥櫃公司訴訟代理人認為,而且根據當時《市場監督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印製“反向國旗”的目的,該公司訴訟代理人表示,只是在國慶期間為了宣傳愛國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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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自己對廣告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系其法定職責,櫥櫃公司作為違法廣告的設計製作者並在經營場所門頭懸掛該條幅,其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故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其作出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實際上,我們工作人員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是在2019年4月22日,且當時涉案橫幅上標註了20餘家公司。”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由於涉案公司較多,為了充分保障櫥櫃公司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局內多次開會,通過表決形式選定延長辦案期限。且2019年開始北京市豐台區兩次發生疫情,局內負責該案的主要負責人被多次抽調抗疫一線工作,故再次進行延期。

豐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在辦案過程中,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履行各項程序,據此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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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據關於廣告中使用或變相使用國旗的相關規定,該公司在設計、領取和發放廣告同時,證明其已經知曉廣告中存在國旗的違法行為情況,符合相關構成要件。另外,公司所稱為了宣傳愛國情緒,本身不存在違法,但是其將具有經營和獲利性的內容和具有代表國家形象的國旗共同發佈,已經違反相關法律。綜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櫥櫃公司的訴求不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提示,櫥櫃公司使用帶有國旗的宣傳圖片,其烘托節日氣氛和愛國情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種用於盈利活動的宣傳行為,已經觸犯了廣告法相關內容和規定,這也正體現了有些商家相關法律意識淡薄,希望櫥櫃公司引以為戒。另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理此次行政案件過程中,考慮到當事人涉案廣告發布時間短,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情況,作出了被訴處罰決定。法院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理違法行為的同時,應當注意對相關經營者開展教育活動,尤其是眼下臨近中秋節、國慶節,更應該加強相關法律知識普及,從源頭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後法官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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