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羣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户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
“自己肯定也有點錯誤,我也接受(處罰),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罰死,你説我得賣多少噸芹菜,才能掙回來那六萬幾。”2022年8月28日星期日,一則央視報道衝擊了大眾視野和輿論,就在去年十月份,陝西榆林的一個小商販因出售五斤農藥殘留超標的芹菜受到了6.6萬元的罰款。
這位商販原本從上游供貨商購入了七斤芹菜,而其中兩斤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取樣進行檢查。一個月後,這批芹菜被告知檢驗不合格。而此時商販已經將剩餘芹菜出售,同時,他也丟失了芹菜的進貨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而商販無法通過票據證明這些芹菜不屬於自己生產,就只能對不合格產品負相應責任。而同樣根據食品安全法,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5-10萬元罰款。市場監管部門處以6.6萬元的罰款,可以説“合法合規”。
但縱使如此,網友和輿論的質疑並未止息。首先是一個月的送檢時間,連市場監管部門都要花費一個月才能給出產品檢測結果,作為普通商販,又怎麼能夠輕易知曉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否不合格呢?其二則是實際上的罰款原因,有專業法律人士表示,處罰決定稱“不能如實説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如果僅是不能如實説明進貨來源,罰款6萬多有點高了。
筆者認為,即使在這樣一單處罰“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管理者也應當在執法的過程中明確目的,實現糾錯扶正而非一罰到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條明確規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在五斤芹菜面前,6.6萬元的罰款無疑成為了天文數字。而查閲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台賬,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五十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五萬元的就有二十一起,其中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千鈞的重壓非但不能肅清市場環境,優化產品質量,反而會導致供貨商和銷售者草木皆兵,如履薄冰,難以形成良好的產業環境。當一筆罰款能夠直接摧毀一個人或一整個產業的生計時,執法的結果將不是扶正而走向扼殺。
作者:鮑培嘉(重慶大學)
【來源:華龍網_今日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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