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積金管理局(積金局)3月10日發聲明指出,BNO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不能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明材料。
香港特區政府一月底宣佈不承認BNO作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材料。積金局今日發表聲明表示,BNO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不能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明材料。
積金局指出,由於香港特區政府已於1月29日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BNO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材料,BNO護照也不會在香港被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份證明,因此香港強積金成員不能以BNO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明材料。
積金局表示,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受託人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擔當把關者的角色,審視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