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本案主審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資料圖片
導讀
2021年春節前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的出台,是採納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九旬老人提取老伴遺留存款難”一案後提出的相關司法建議的結果。該《通知》進一步簡化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將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流程由“繼承公證 銀行審核”簡化為僅由銀行進行審查,實現了小額遺留存款的免公證提取。這種從“審一案”進而到“惠眾人”的做法及效果,彰顯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不再止步於個案的定分止爭,而是致力於標本兼治,積極踐行服務型司法的理念。
老人兩年未能取出老伴遺留存款
2018年,時年95歲高齡的王大爺一紙訴狀將某銀行訴至法院。
王大爺與於大媽1964年結婚,婚後二人因無法生育遂收養一子。2011年,二人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並明確養子無繼承權。2016年,於大媽因病過世。於大媽過世後,王大爺前往銀行提取於大媽銀行卡中遺留的30萬元存款,取款時連續3次輸錯密碼,銀行卡被“鎖”,取款無果。銀行工作人員告知王大爺,想要取出這筆錢,王大爺需要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明自己的合法繼承人身份。
2011年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後,王大爺便與養子失去了聯繫,養子無法到場配合辦理公證,王大爺只得訴至法院確認收養關係已經解除。拿到法院生效判決後,王大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最終卻又因為無法提交公證需要的諸多證明材料而不得不作罷。
前後歷時兩年,王大爺依舊沒能順利將存款取出,無奈之下,王大爺將銀行訴至法院。
2018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銀行答辯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申請人需提供經公證的繼承權證明書或法院生效文書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份方可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因此,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款項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據銀行了解,王大爺曾經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過公證手續,但由於公證處的手續過於繁雜,要求提供的材料較多,王大爺年事已高,辦理公證的過程並不是非常順利。銀行表示,為了充分保障銀行儲户的合法權益,在王大爺不能正確輸入取款密碼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判定於大媽名下存款的合法繼承人和有權支取人為王大爺,銀行願意配合法院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大爺所述皆為事實,且除王大爺外,於大媽再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朝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於大媽生前在銀行的存款,二分之一應屬王大爺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則應作為於大媽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所有。於大媽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該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繼承。2011年,於大媽、王大爺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因此其養子已無權繼承於大媽的遺產,王大爺繫於大媽的唯一法定繼承人。《若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本案中,於大媽過世後,在未確定王大爺是否為於大媽唯一法定繼承人時,銀行根據相關規定,拒絕為王大爺支取存款,並無明顯不當,但考慮到王大爺已年逾九旬,還需為支取存款辦理公證而四處奔波,實屬不易,最終,法院判決於大媽的銀行存款30萬元及利息歸王大爺所有。
法院致函銀保監會建議簡化手續
案件經審理後,朝陽區法院對此類問題進行調研發現,王大爺的遭遇並非個例。近年來,上海、浙江、遼寧、山東等地也發生過多起類似糾紛。
商業銀行作為重要的金融服務機構,其業務已高度滲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更是與民生息息相關,意在規範繼承人取款行為,免除儲蓄人存款被冒領的風險,實現存款制度完善和銀行風險防控。該規定在特定時期內對保障交易安全曾發揮重大作用,但時隔25年,隨着市場積極的發展和銀行業務的普及,該規定中預設的公證義務增加了當事人辦理存款繼承的程序性難度,影響了交易效率,且存在將存款共有關係、儲蓄合同關係與繼承關係混同的問題。
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系列問題,2018年11月,朝陽區法院向銀保監會發送司法建議函,建議銀保監會在保障儲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簡化存款支取手續,為繼承人取款提供更多的便利,在繼承人能夠提交儲户死亡證明、結婚證、户口本等足以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份的情況下,允許繼承人支取存款,不必堅持公證的剛性規定。
法院同時建議銀保監會與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擴大相關政府數據用於信息核實的共享範圍,逐步實現身份、户籍、婚姻、財產等信息的在線核實;鼓勵商業銀行在儲蓄存款合同中增加相關條款,由儲户自願制定在自身喪失行為能力或去世後的存款支取人,在減輕商業銀行對存款支取人身份核實的同時,最大程度尊重儲户的個人意願;建議引入見證制度,針對繼承複雜的情況,通過引入專業律師見證、銀行業專業調解機構推薦的專家見證等方式,增強繼承等複雜情形下取款的規範性;倡導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業專業調解機構化解糾紛,由行業調解機構推薦的專家、專業人士參與調解或提供意見。
針對上述建議,銀保監會回函表示,擬取消已故親屬存款查詢的強制公證要求,鼓勵銀行建立小額糾紛處理機制,允許對小額存款繼承提取免於公證,推動銀行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推動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線核實。
2019年4月19日,銀保監會、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依據該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係的文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户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等查詢業務,無需辦理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多次就存款繼承相關法律問題與朝陽區法院進行深入溝通,進一步採納法院建議,在2021年2月,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取消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1萬元以內存款的繼承公證要求,同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受惠人羣範圍,允許銀行在5萬元以內自行上調免公證提取的金額上限。
■規則闡釋
推動制度創新 增強羣眾獲得感
《若干規定》頒佈於1993年。該規定為存款繼承設定了清晰規範的操作路徑,但在實踐中也存在提取手續複雜、耗時過長、成本過高等問題。公證和訴訟都有較高的證明(證據)要求和費用成本,如果已故親屬遺留的存款金額較小,一番操作下來,所得遺產甚至不足以覆蓋各項已支出費用,而如果留存不取,繼承人又會心存不甘。在商業銀行服務質量持續提升的今天,存款繼承手續仍然較為繁瑣複雜,這一看似平常的小事實則直接影響着人民羣眾在金融服務中的獲得感,優化相關規則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我們非常欣喜地看到銀保監會等部門已經注意到了該問題,並作出了精準回應”,案件承辦法官李林強在接受採訪時説,“銀保監會、司法部於2019年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切實簡化了查詢手續,能夠實現繼承人對已故親屬賬户信息的快捷查詢,方便繼承人有針對性地決策,大大簡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餘額的手續,為辦理存款繼承提供了便利,社會反響很好,但前述通知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羣眾最為關心的遺留存款提取問題。本次出台的《通知》,有條件地取消了繼承人提取1萬元以內存款的公證、訴訟要求,同時鼓勵銀行在5萬元以內自行上調免公證提取的金額上限。鑑於大多數待繼承存款金額較小的事實,《通知》足以覆蓋絕大多數存款繼承、惠及絕大多數羣眾。”
李林強法官認為,本次出台的《通知》不僅會重塑存款繼承規則,而且彰顯了便民利民的價值理念,將產生三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其一,《通知》在法理上對儲蓄合同履行與繼承作了梳理,為商業銀行處理繼承人提取業務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在此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擔當,商業銀行將會支付的更安心、更通暢。此前存款繼承必須公證、訴訟的規定具有現實考量,即商業銀行作為商事合同主體,既缺乏辨認適格繼承人的條件、能力,也存在對申請提取的繼承人私吞款項引發後續爭議的擔憂。從法理上講,首先,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這三類主體,具備外部證明條件,商業銀行對此有能力進行審查;其次,各繼承人作為連帶(共同)債權人,任何一人都有權要求銀行履行存款支付義務,銀行向申請人一人支付全部存款後,即視為向全部繼承人履行了支付義務;至於款項分配,則是債權人之間的內部事宜,由此避免了法律關係交叉產生的認知誤區。存款支取人與其他繼承人後續可能發生的遺產糾紛不屬於儲蓄合同糾紛,繼承人之間可以通過包括司法途徑在內的各種途徑加以解決,免除了銀行的後顧之憂。《通知》基於此進一步優化流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為商業銀行解決前述取款困境給出了“定心丸”。
其二,《通知》免除了繼承人的公證義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強調的意思自治精神更相適應。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係公證事項,屬於公民自願申請公證事項,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此前《若干規定》實際上為繼承人設置了公證的義務,與公證法的精神有所背離。此次《通知》對提取規則的修改,更大程度地體現了對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三,《通知》既免除了繼承人的公證、訴訟的費用支出和時間負擔,也節約了大量稀缺的公證和司法資源。實踐中,對於公證、訴訟事項的辦理,繼承人須按標的承擔公證費、訴訟費,不熟悉訴訟的繼承人還需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期間產生的費用金額不容忽視。此外,繼承人必須提交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家庭成員情況證明等文件,於眾多部門之間往返折騰,費時費力,同時還佔用了本已非常緊張的司法資源。
“在存款繼承這一爭論已久的特定問題上,《通知》的施行將有望化解潛在爭端,有效提升銀行業的服務效率、服務水平,切實減輕人民羣眾負擔,讓人民羣眾更好地享受現代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成果,增強社會進步帶來的獲得感。”李林強説。(焦曉瓊)
■專家點評
“審一案”而“惠眾人”的司法典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
金融是市場經濟的血液。在我國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今天,商業銀行業務已經深度融入千家萬户的日常生活。因此,銀行業務規則只有與時俱進,始終堅持消費者友好型的服務理念,才能持續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提升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優化誠實信用、多贏共享和包容普惠的金融市場生態環境。
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朝陽法院在審理“九旬老翁存款繼承,金融消費維權案”時,未止步於個案的定分止爭,主動提高政治站位,踐行了標本兼治、源頭治理的服務型司法理念。該院通過審理原告維權的痛點問題,敏鋭發現現行規則與羣眾需求之間的直接衝突,深入挖掘糾紛背後的深層制度根源,對症下藥提出精準司法建議。積極延伸審判職能的這一做法接地氣、惠民生,體現了人民法院的道義擔當,彰顯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温度。
司法權與監管權和而不同,同頻共振。從司法建議的落地情況看,金融監管部門從諫如流,正視問題,研究法理,創新規則,尋求銀行風險防範與便利羣眾的兩全之策,體現了勤勉監管、民本監管和務實監管的新氣象,也值得點贊。
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核心。但良法善治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全社會協同推進的結果。鑄造良法有賴於立法機關自上而下的科學民主立法,更有賴於法治社會中自下而上的規則自我更新能力。這種自我更新能力內生於人民羣眾真切又廣泛的規則需求,因此每個社會單元都是規則創新的推動者。只有及時將規則需求的“堰塞湖”導致的社會矛盾納入系統化、法治化和現代化的協同共治軌道,推動社會公眾、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才能讓人民羣眾更好地共享金融改革、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朝陽區法院與監管部門的良性互動,抓住了規則創新的“牛鼻子”,實現了從“審一案”到“惠眾人”的根本轉變,給廣大人民羣眾帶來了看得見、摸得着的實惠和便利,是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與市場效果有機統一的典範,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