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子女阻撓其他子女探望老人,法院一般怎麼判?

本報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瞭解到,近期法院審理案件中,由於老人身後有較大的財產經濟利益,一旦其行為能力受限,子女之間“爭搶”老人監護權,一方子女阻撓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現象多有發生。那麼,對於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監護人是否有權阻止其他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呢?

四兄姊不支付老母親贍養費

看望老人被監護的小妹拒絕

李家老太育有四女一子。老伴去世後,老太獨自居住,後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小女兒為其監護人。為方便照顧母親,小女兒將母親接到自己住處一同居住。而近日李家老太起訴其餘四子女,要求他們給付一定贍養費、醫療費、護理費。

作為被告的四子女均表示,母親現和小妹同住,而四人和小妹不和。父親去世後,小妹沒工作,沒收入,找母親啃老,還經常換手機、地址和住處,不讓四人去看望母親。因此,他們不同意給付贍養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現李家老太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四被告作為子女,理應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用。法院結合其目前生活及經濟情況,酌定為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贍養費。

但被告四子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對簿公堂的五位兄弟姐妹矛盾極大。小女兒不同意哥哥姐姐看望母親;四被告則表示,若看不到母親,就不願意給付贍養費。

法官經過與雙方溝通、釋法明理,最終順利調解結案。五位兄弟姐妹就探望母親達成一致意見:四被告每月到母親住所探望一次,小妹予以協助。在庭審結束時,五人多年積怨得以化解,小妹當庭將母親的電話號碼及住址告知哥哥、姐姐。

老漢患病失憶兒子成監護人

女兒看望遭到拒絕告上法院

老伴去世後,王老先生因患腦部疾病喪失記憶,其子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請確認王老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申請指定自己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王先生提交的其父所在地居委會證明中記載:“王先生系王老先生之子,指定王先生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

經過特別程序,法院最終判決王老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先生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其後,王老先生一直與兒子共同生活。

過節期間,王老先生的女兒王女士前往父親住處欲探望,但因兄妹家庭矛盾等,王先生總以各種理由拒絕妹妹來探望,致使王女士長期無法探望父親,也不瞭解父親日常生活是否被照料周到。王女士擔心老父親身體健康等,遂將哥哥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每週探望父親一次,哥哥對此應予協助。

一審法院認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王女士要求探望父親,是其要求履行贍養義務的表現,符合家庭倫理,有利於家庭關係和諧。因王老先生現與兒子王先生共同居住,並由兒子照顧,故王女士探望父親時,應與其兄協商探望時間及方式,而王先生不得阻撓。同時,王女士探望父親時,不得影響王老先生的正常生活。結合兄妹倆工作、生活等情況,法院確認王女士每月第一週週六上午9時至11時探望王老先生,王先生應予協助。

哥哥上訴提出妹妹探望父母非權利

終審判決防止濫用監護權侵害老人利益

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改判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同意妹妹探望父親,認為子女探望父母、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法定義務,並非權利,王女士無權提起本案訴訟。而且自己作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有權拒絕王女士探望父親。

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王老先生的女兒,其探望父親是行使贍養權和履行贍養義務的組成部分,所以王女士對其父王老先生享有探望之權利。王老先生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兒子王先生作為其監護人,應當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為原則,以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為監護職責。雖然王女士未與父親王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但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王女士對父親王老先生行使探望權,不僅可以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還起到監督、輔助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作用。故此,二審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子女應常看望父母 無權以付贍養費為由拒不探望

探望權,通常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子女一方的父或母來主張行使探望權。而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呢?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法官認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其探望權包含在子女贍養權中,具有身份關係之專屬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因此,成年子女對父母同樣享有探望權。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律意義上的贍養人之一是老年人的子女。即便不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子女也有義務贍養老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並不是説贍養方式僅有給付贍養費一種,還要對老人生活及精神均給予關愛。同時,子女無權以長期給付贍養費為由拒不探望老人。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探望權 但不能強行探望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以老年人能夠獲得親情和温暖為前提,以有利於老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不得僅為滿足子女需求或其他利益,更不能強迫老年人接受探望。所以,子女探望時應尊重老年人的真實意願,並充分考慮老年人的身體、精神狀況和居住狀況等。

作為被探望對象的父母有拒絕成年子女探望的權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權利須經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實現。成年子女只能在徵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後,協商確定探望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行使探望權時,要充分考慮父母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居住情況等,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家庭和諧,盡享晚年福祉。

老人監護人是否有權阻止其他成年子女探望?

在法院審理案件中,不乏老人作出將遺產留給作為監護人同住子女的遺囑,令其他子女產生強烈不滿而引發的糾紛。此類糾紛的癥結之一就是來自於子女間的對抗:非老人監護人的子女明知自身有義務,亦有履行義務之行為表示,作為監護人的子女若堅決阻攔,不僅是對老人權益的損害,亦是對想要履行贍養的子女一方的權利損害。

老年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是否有權阻止其他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得濫用監護權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未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對行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權,不僅是給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暫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親情,更是對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之監護行為的一種輔助與監督方式。因此,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發,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對老人行使探望權,不僅可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同時起到監督、輔助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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