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9月5日是第六個“中華慈善日”。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距今已五年。這部法律,內容涵蓋慈善組織認定條件、慈善募捐、慈善捐贈以及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慈善與你我息息相關,關於慈善法,這些問題你是否知道?
做慈善活動,只能捐款捐物嗎?
根據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七個條件:(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有組織章程;(五)有必要的財產;(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嗎?個人想要募捐,又應該怎麼辦?
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存在很大不同,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
個人想要募捐,需找慈善組織合作。慈善法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提供什麼?
根據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如何舉報?
根據慈善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