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月5日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衞生健康委共同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高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力度和水平。
明確相關部門強制報告義務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記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數量逐年上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一道“隔離牆”。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法官對“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把握不準,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具體執行中相關部門職責不清晰等,影響了該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工程,需要各部門合力解決。各部門反覆研究,對此取得了共識,這是聯合發佈《意見》的基礎。”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説:“我們立足於各部門具體職責,從源頭抓起,打通部門間溝通協作‘堵點’。首先,要求學校、司法行政部門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在相關工作中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讓家庭暴力受害人瞭解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針對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強制報告義務,讓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監督;第三,針對當事人提供證據難問題,將證據的蒐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確公安機關在報警處理過程中注重蒐集、固定證據,人民法院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與公安機關建立互通機制;第四,細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等單位共同參與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織牢織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網,真正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後一公里’。”
此外,《意見》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更加註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意見》共計二十條,從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協助執行義務等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其中,《意見》積極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政策法律精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明確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就未成年人接受詢問、提供證言等情況,針對性地規定為其提供適宜場所環境、可不出庭作證等條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説:“《意見》明確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各部門就家庭暴力問題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者製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境,採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問詢方式,要特別注意保護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安排心理諮詢師或者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明確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細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該規定較為原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後如何進入強制執行、協助執行部門具體如何協助等均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
據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對於不作為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作為義務,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意見》明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的協助執行義務,《意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並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
該負責人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解釋,以更全面、充分、及時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下一步,各部門將嚴格落實執行《意見》規定,切實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李彩娟
【來源:西寧晚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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