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以案釋法 | 父親嚴重侵犯孩子身心健康 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案情

父親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這起撤銷監護權案緣於一起刑事案件。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中,被害人的監護人、也是被害人的父親,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撤銷其父親的監護人資格。

檢察官遂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母親,有權申請撤銷被害人父親的監護人資格,並向其發出《申請撤銷監護權人資格告知書》。被害人及其母親經過深思熟慮之後,表示希望撤銷被害人父親的監護人資格。

當地人民檢察院考慮到被害人家庭困難,文化水平不高,加之對訴訟程序不熟悉,依法通知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庭審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當庭宣讀支持起訴書,發表支持撤銷監護人監護權的意見,並出示相關證據材料。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支持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建議法院撤銷相關監護人的資格。

釋法

法律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指出,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長的義務。如若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檢察機關將依法嚴厲懲治。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與希望,其成長階段需要家庭及社會的呵護與灌養。該案的辦理既是對民法典有關監護權規定的生動實踐,也是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向民事領域積極拓展的有益探索。宣威市人民檢察院將繼續依法履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內容來源:雲南法制報)